5月31日下午,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广东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刘志庚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刘志庚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刘志庚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12年,被告人刘志庚利用担任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东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东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股权收购、土地置换、银行贷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 817.015069万元。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刘志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刘志庚简历
刘志庚,男,汉族,1956年6月生,广东兴宁人,1973年10月参加工作,1985年2月入党,吉林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全日制教育:吉林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专业,本科学历)。
1973.10-1979.08 兴宁县陂宁公社小学教师;
1979.09-1983.07 吉林大学经济系国民经济计划专业学习;
1983.07-1989.03 深圳市计划局综合计划处科员、副科级、正科级、副处长;
1989.03-1990.02 深圳市计划局综合计划处处长;
1990.02-1991.12 深圳市计划局局长助理;
1991.12-1992.12 深圳市计划局副局长;
1992.12-1993.08 深圳市龙岗区委常委、区政府负责人;
1993.08-1995.07 深圳市龙岗区委副书记、区长;
1995.07-1995.08 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兼区长;
1995.08-2002.04 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其间:1996.09-1999.06在吉林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习);
2002.04-2004.02 清远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4.02-2004.03 东莞市委副书记;
2004.03-2004.04 东莞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04.04-2004.05 东莞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4.05-2006.03 东莞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06.03-2006.04 东莞市委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06.04-2006.05 东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6.05-2011.11 东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东莞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1.11 广东省副省长
2016.02 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十七大代表,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省八、九、十次党代会代表,省九、十届人大代表。
(责任编辑: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