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4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吴天君受贿案,对被告人吴天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吴天君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吴天君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4年初至2015年底,被告人吴天君利用担任中共新乡市委副书记、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新乡市委书记、中共郑州市委副书记、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代市长、中共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05.250361万元。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天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惩处。鉴于吴天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吴天君简历
吴天君,男,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1957年2月出生,1979年12月参加工作,198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地质大学资源产业经济专业博士研究生。
1977.03——1978.10,安阳农业大学农学系农学专业学习;
1978.10——1979.12,返乡务农;
1979.12——1981.12,河南省安阳地区农科所技术员、团支部书记;
1981.12——1984.04,河南省淇县北阳人民公社管委会副主任、主任,北阳乡乡长;
1984.04——1985.04,河南省淇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1985.04——1987.11,河南省安阳市农工委副主任、农牧局副局长;
1987.11——1989.06,中共河南省内黄县委副书记;
1989.06——1991.08,中共河南省内黄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1.08——1994.06,中共河南省内黄县委书记;
1994.02——1998.12,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1998.12——2000.01,中共河南省安阳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2000.01——2001.12,中共河南省新乡市委副书记;
2001.12——2006.02,中共河南省新乡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6.02——2006.03,中共河南省新乡市委书记、市长;
2006.03——2011.05,河南省新乡市委书记;
2011.05——2011.10,河南郑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1.10——2011.12,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1.12——2012.02,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2.02 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
2016.05 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6年11月 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