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泰安4月4日综合报道 据最高检官网消息,近日,山东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长王永征(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永征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征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项目承揽、土地开发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永征简历
王永征,男,汉族,1964年2月生,大学学历,山东鄄城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曾任泰安市建委副主任,泰安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党工委副书记等职。
2000年7月任泰安市城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05年12月任泰安市岱岳区委副书记。
2006年2月任泰安市岱岳区委副书记、区长。
2011年11月任泰安市岱岳区委书记。
2016年11月工作待安排。
2016年12月任泰安市委副秘书长(正县级)。
2017年2月任泰安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18年11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山东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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