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政协原主席常永福被提起公诉

2019年05月16日 17:13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综合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乌兰察布5月16日综合报道 据最高检官网消息,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政协原主席、党组书记常永福(正厅级)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常永福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永福利用担任兴和县委书记,乌兰察布市委常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市长、政协主席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经责令其说明来源,仍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常永福简历 

  常永福,男,汉族,1956年5月出生,察右前旗人,1975年8月参加工作,197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乌兰察布市原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1976年8月至1978年3月,在察右前旗礼拜寺乡学校任教;

  1978年3月至1979年12月,在乌兰察布盟师范学校政史系学习;

  1980年1月至1984年4月,在乌兰察布盟师范学校任教;

  1984年4月至1994年7月,在乌兰察布盟盟委组织部工作,先后任组织部干部一科副科长、科长,组织部副部长;

  1994年7月至1998年7月,任集宁市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1998年7月至2004年4月,任兴和县委书记;

  2004年4月至2008年1月,任乌兰察布市委常委、秘书长;

  2008年1月至2008年7月,任乌兰察布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8年7月至2013年1月,任乌兰察布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其间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兼任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任乌兰察布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2017年1月退休。

  2018.07 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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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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