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贵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蒲波受贿案,对被告人蒲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蒲波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蒲波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7年,被告人蒲波利用担任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巴中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中共德阳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重组、工程承揽、项目开发、人事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1998年至2018年,蒲波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26万余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蒲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蒲波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在庭审中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蒲波简历
蒲波,男,汉族,1963年11月出生,四川南充人,1981年8月参加工作,1990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
1978年10月至1981年8月,四川省林业学校学习;
1981年8月至1983年11月,任四川省南充地区林业科学研究所干部;
1983年11月至1987年9月,任四川省南充地区农贸办干部;
1987年9月至1989年8月,南充师范学院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干部专修科学习;
1989年8月至1993年9月,先后任四川省南充地区农工委副主任科员、规划建设科副科长、秘书科科长(其间:1992年9月至1992年12月,南充地委党校中青班学习;1993年1月至1993年6月,挂职任四川省武胜县烈面镇党委副书记);
1993年9月至1995年8月,先后任四川省广安地区行署办副主任,行署副秘书长、行署救灾办主任(1995年3月明确为正县级);
1995年8月至1999年1月,先后任四川省武胜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正县级),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其间:1996年3月至1997年8月,四川省社科院工业经济与企业管理研究生课程班学习;1996年8月至1998年12月,四川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班学习);
1999年1月至2003年12月,任四川省广安市副市长(其间:2001年3月至2003年7月,四川省委党校现代管理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2003年12月至2006年3月,任四川省广安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06年3月至2008年5月,任四川省凉山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其间:2007年3月至2007年7月,中央党校第六期半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8年5月至2008年6月,任四川省巴中市委副书记;
2008年6月至2008年8月,任四川省巴中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8年8月至2010年5月,任四川省巴中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0年5月至2015年6月,任四川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2015年6月至2018年1月,任四川省德阳市委书记;
2018年1月,任贵州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
2018年5月,接受审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