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丽水8月6日综合报道 据最高检官网消息,日前,浙江省丽水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林康(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林康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林康利用担任松阳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房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承接、土地收购补偿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林康多次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林康简历
林康,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浙江青田人, 1980年12月参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学学历。
1997.12-2005.09 历任丽水地区(市)协作办党组成员、副主任、招商局副局长,松阳县委常委、副县长,松阳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05.09-2011.11 任松阳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
2011.11-2016.03 任景宁畲族自治县委书记
2016.03-2016.11 任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景宁畲族自治县委书记
2016.11-2017.04 任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17.04-2019.02 任丽水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2018.12-2019.06 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2019.06 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责任编辑:石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