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原副厅长孟建伟被提起公诉

2019年09月19日 11:11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综合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呼伦贝尔9月19日综合报道 据最高检官网消息,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孟建伟(正厅级)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孟建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孟建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先后担任包头市公安局长,包头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等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孟建伟简历 

  孟建伟,1954年11月生,蒙古族,哈尔滨理工大学大学学历,中共党员。 

  1969.10—1971.05,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沙金胡套海公社通讯员;

  1971.05—1976.03,解放军5108部队64分队战士;

  1976.03—1977.07,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农机厂工人;

  1977.07—1981.07,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治处干部;

  1981.07—1986.05,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交警支队海渤湾中队副指导员;

  1986.05—1988.01,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交警支队副队长;

  1988.01—1991.02,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交警支队队长;

  1991.02—1994.07,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司法局副局长兼劳教所所长;

  1994.07—1998.05,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1998.05—2003.06,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公安局局长;

  2003.06--2007.12,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局长;

  2007.12—2010.09,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

  2010.09—2013.01,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正厅级);

  2013.01—2015.01,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正厅级)、自治区政协委员;

  2015.01-2017.12,十一届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委员;

  2017.12 退休。

  2018.10 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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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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