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市委原巡视员辛金山等3人被开除党籍

2019年12月30日 15:10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综合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呼和浩特12月30日综合报道 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通辽市委原巡视员辛金山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辛金山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宗旨意识,对抗组织审查。以权谋私,违规为亲属安排工作,收受礼金。执法犯法,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大肆收受他人财物,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破坏了通辽市政法系统的政治生态。

  辛金山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辛金山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兴安盟行署原副盟长、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王永清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永清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政治意识淡漠,对抗组织审查,参加封建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送礼金礼品;个人决定重大问题,违规选拔任用干部;截留、坐支非税收入;执法犯法,大搞权钱交易,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永清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永清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党委原副书记、政委姜和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姜和平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滥用职权,将购房指标分配给其他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三名罪犯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姜和平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姜和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违纪违法事实,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工作,认错悔错,态度诚恳,可以从轻、减轻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姜和平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由副厅级降为三级主任科员;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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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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