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王长钊(副局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长钊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长钊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北京铁路局天津分局建设项目部副主任、主任,北京铁路局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北京铁路局建设项目管理处处长、建设管理处处长、副局长,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上述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