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局原局长胡冰(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胡冰利用担任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海湾派出所政治教导员、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海湾派出所所长、营口市公安局经保分局法制科科长、营口市公安局税侦支队副支队长、营口市公安局网警支队政委、营口市公安局涉税犯罪案件侦查支队支队长、营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营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大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政委、大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政委、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局长、辽宁省公安厅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总队总队长、辽宁省公安厅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又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