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郭伦(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郭伦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郭伦利用担任营口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盘锦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他人请托,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工程建设、工程款拨付、司法审判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