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原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于扬福(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于扬福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于扬福利用担任抚顺沈抚新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抚顺市副市长,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加快推进项目进度、干部任用调转、催要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