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命王光辉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苗宇的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安智的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苗宇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陈凤超辞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王光辉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责任编辑: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