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2014年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23日
2014年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重点工作任务
2014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加快实施“十二五”医改规划,坚持以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新机制,着力深化相关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动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
一、加快推动公立医院改革
(一)推进公立医院规划布局调整。启动《河北省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编制工作,继续组织实施《河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2-2016年)》和《河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市)制定区域卫生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将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统一纳入规划,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进一步明确公立医院保基本的职能,优化结构布局,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多个部门负责的,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多个部门分别负责的,为多个部门分别牵头,下同)
(二)建立科学补偿机制。破除以药补医,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不含中药饮片),县级公立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原则上按照“6∶3∶1”分担机制进行补偿,即: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60%左右,财政补偿30%左右,医院自身消化控制在10%左右。逐步实行“两提一保”的办法(即适当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适当提高医保支付比例、政府保障医保平衡),建立县级公立医院可持续运行机制。落实政府对符合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要求的县级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以及对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制定贷款或集资购买大型设备回购办法。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增加的政府投入要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按季(月)预拨,年终结算。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及时补偿。(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分别负责,省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三)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将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以及扩权县(市)。提高护理、手术、诊疗和中医服务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应政府回购但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治疗价格。价格调整政策要与医保支付政策相衔接。(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四)改革人事编制制度。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研究创新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岗位管理和公开招聘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依法完善县级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在县级公立医院所占比例不得低于80%。(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五)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研究制定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县级公立医院医务人员薪酬制度。合理核定医疗卫生行业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提高人员经费占业务总支出比例。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贡献突出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严禁向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机制。健全药品分类采购机制,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参与度。鼓励县级公立医院联合议价采购直接挂网药品。推进高值医用耗材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网上阳光采购。加强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建设,实行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数据部门和区域共享。(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七)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合理界定政府、相关部门和公立医院在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真正落实县级公立医院法人主体地位,充分享有自主经营管理权、自主分配权和自主招聘权,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强化院长任期目标管理,建立问责机制。推动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到2014年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八)健全分级诊疗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引导患者在基层就医,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秩序。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技术合作、人才流动、管理支持等方式,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院和城市大医院之间分工协作机制。按照分类指导、管理与技术并重的原则,加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30号),确定石家庄、唐山市为开展全科医生基层首诊试点城市。研究完善方便流动人口参保和就医的政策。(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九)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完善鼓励提供中医药服务和使用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提高中医药服务的报销比例,降低报销起付线。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定额结算标准时,要将中医医院与综合医院同等对待。加强县中医院及县医院中医科基本条件和能力建设,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开展成本相对较低、疗效相对较好的中医药诊疗服务。继续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研究加快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积极推动社会办医
(一)提高审批效率。清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审批程序和条件,提高审批效率。(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集中清理不合理规定,切实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的政策。研究制定在人才流动、土地、投融资、财税、产业政策等方面进一步支持社会办医政策,并向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投向医疗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倾斜,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完善按照经营性质分类的监管和评价政策,建立符合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执业特点的管理制度。依法加强行业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积极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完善政策,简化程序,取消限制条件,推动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探索试行京津冀跨省市多点执业。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四)开展社会办医联系点和公立医院改制试点工作。创新社会资本办医机制,建立社会办医联系点制度。开展政府办医院改制和国有企业医院改制试点,着力在调整存量、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取得突破。(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三、扎实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
(一)继续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2014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合)率稳定在95%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20元;新农合个人筹资不低于70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待遇水平。(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二)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和完善筹资机制。根据国家部署,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完善管理服务,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完善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基本医保筹资机制,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强化个人缴费责任。研究建立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在逐步提高整体筹资标准的同时,按照“积极稳妥、逐步到位”的原则,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三)改革医保支付制度。总结市、县(市、区)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经验,完善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加快推进按病种、按人头等付费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重点配合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和城市公立医院试点改革,完善支付制度改革,每个县(市、区)新农合支付方式不少于两种。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四)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完善城镇职工补充医保政策。继续巩固完善儿童白血病等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制度,将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列入救治范围,做好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的过渡工作。基本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推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整合。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范围。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到60%。全面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做好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分别负责,省财政厅、河北保监局、省总工会配合)
(五)推进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加快提高基本医保的统筹层次和质量。完成省级平台与国家平台的对接,实现数据共享。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认真落实国家政策,积极推进我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实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即时结报;全省90%的县(市、区)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探索通过自主协商、委托商业保险经办等方式,逐步解决我省异地就医核查和结算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河北保监局配合)
(六)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积极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各类医疗保险。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积极开发儿童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河北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一)继续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引导公立医院按照规定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低价药品,提高基本药物和低价药品使用率。实现村卫生室使用基本药物全覆盖,逐步推进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强化对基本药物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中标药品动态调整机制,严格落实市场清退制度,对配送不及时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保障基层用药需求。以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及时回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完善短缺药品储备制度,以用量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重点做好传染病预防、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三)改革完善人事分配制度。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切实落实用人自主权。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政策,逐步提高工资收入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收支结余全部留用,其中50%用于事业发展,50%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比例一般不低于60%。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加强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鼓励引入第三方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向社会公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四)巩固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省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各市、县(市、区)给予补助。省、市要加大对困难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各市、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财政补偿政策。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培训和招聘等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基层卫生专项补助要分别作为单独项目列入预算。各级财政要按照补助标准和分担比例及时、足额下拨服务经费,实行先预拨后考核结算,按季预拨,半年考核。(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全面加强村卫生室建设。进一步提高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水平,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县(市、区)政府要加快建立保障集体产权村卫生室运行的长效机制。原则上将40%至44%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各市、县(市、区)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执行一般诊疗费补偿政策。(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制定乡村医生教育规划,建立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定期免费培训制度,鼓励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方式充实、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新进乡村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规范集体产权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配备和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研究制定提高偏远、艰苦以及少数民族等特殊地区执业乡村医生待遇的相关政策措施。在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到龄乡村医生退出办法,建立乡村医生到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考核退出机制。建立执业风险基金,降低乡村医生执业风险。严格落实乡村医生补助经费拨付办法。适时组织对乡村医生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
五、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一)规范药品流通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医药代表”非法销售药品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有效遏制药品流通领域的腐败行为。实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配合)
(二)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快清理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的规章制度,构建全国统一市场。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和连锁经营,增强基层和边远地区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健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制度,推动建立药品零售价格、采购价格、医保支付标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披露,引导形成药品合理价格。改进药品定价方法。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一)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5元,细化、优化服务项目和内容。充分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作用,加强项目日常管理、技术指导和绩效考核。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分工协作机制,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重点做好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400万和120万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65%以上。(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推行使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加强面向基层、偏远地区的远程医疗服务。加快县级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中医院信息化建设。总结石家庄市居民健康卡试点经验,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与应用。加强省、市两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扩大区域信息平台覆盖面,逐步实现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库资源整合,实现公共卫生、医疗保障和药品管理等信息资源互联互通。(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机制。积极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建立和落实,2014年出台《河北省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全面完成2014年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转岗培训和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任务。政府对按规划建设和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加强县级公立医院专科建设,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深化医学教育改革,建立医学人才培养规模和结构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求有效衔接的调控机制。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四)加强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同时优化监管机制,提高综合监督能力,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加强综合监督体系建设,整合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资源,健全基层卫生计生监督网络。完成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房屋建设项目。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统筹推进打击非法行医“雷霆”行动“五个一批”工作目标,强化舆论宣传,形成打击合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加快发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等第三方调解机制,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积极推进“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研究制定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办法,逐步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建立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进一步完善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相关政策,强化具体控制措施。(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保监局负责)
(五)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各市、县(市、区)要将医改工作任务目标纳入政府政绩考核体系,建立医改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我省“十二五”医改规划中期评估。继续做好年度医改监测,抓好医改政策落实。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试点地区的监测、评估和指导。(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六)加强科技和产业支撑。积极争取国家开展主要重大慢病防治研究网络的示范工作试点。重点做好基本药物品质提升和基本医疗器械产品国产化工作。加强医疗卫生科技创新成果在基层的集成应用和示范推广。制定支持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保健品等自主研发制造和国产化的政策措施,推动一批量大面广、临床价值高的生物技术药物与疫苗、医疗器械提高产业化水平,扩大市场运用。完成我省全国第四次中药资源普查试点工作,抓好安国市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建设。(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七)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进一步提高县级公立医院基建装备、医疗服务和综合管理水平,有效承接北京地区医疗卫生功能疏解。鼓励省内医疗机构采取联合办院、机构托管、人才培养和技术协作等形式,吸纳京津医疗卫生人才和技术,在优秀人才引进、培养以及医疗技术的引进、创新和管理理念更新转变方面,主动对接,带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服务能力不断提升。(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八)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共同做好医改各项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医改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及时评估和总结推广各市、县(市、区)好的经验做法,适时制定相应的制度、政策。加强医改宣传,做好舆情监测,引导群众合理预期,回应社会关切。(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省政府研究室、省法制办负责)
附件: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