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管协管员无行政处罚权

2013年09月30日 07:47   来源:深圳特区报   李舒瑜

   多起城管事件引发社会对规范城管执法行为的关注。其中,城管“临时工”出镜率颇高并引发争议。规范城管执法行为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城管“临时工”没有行政处罚权。

  轻微违法可不予处罚

  当前,各地城管执法依据仅是政府规范性文件,深圳率先为城管综合执法立法备受关注。事实上,该项法规从“一审”至通过,用了两年时间,期间因法规缺乏创新而一度停止审议,同时做了大量调研,这在深圳立法史中少有。

  如何避免城管暴力执法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条例明确规定,城管队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统一着装,行为规范,语言文明,程序合法。

  创新城管的处罚机制,让执法多一些“柔性”是条例的亮点之一。比如,规定综合执法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经劝阻后,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条例更明确规定,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或者违法损毁当事人的物品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管“临时工”无行政处罚权

  据介绍,我市城管综合执法队员只有1000名,而临聘的城管协管员达到5000人之多。在立法中规范这些城管“临时工”受到各界关注。条例规定,辅助执法人员可以承担执法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但不得行使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

  不过,条例并没有规定城管“临时工”具体可承担什么样的事务,只提出辅助执法人员的管理办法由市综合执法部门另行制定。在审议时,不少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城管协管员也代表政府形象,他们直接面对老百姓,一言一行都需要严格规范,为避免管理办法出台“遥遥无期”,有关部门应给出时间表。

(责任编辑:秦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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