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修改稿)》6月26日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作第三次审议,如果顺利通过,深圳市城管将告别“借法执法”的尴尬,实现“授权执法”。
建立执法公众评议制度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社会上对城管综合执法历来有一些非议,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如何加强监督,公开、公正执法,以人为本,显得尤为重要。此次《草案修改稿》确立了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等基本原则,并设立了综合执法公众评议制度。对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或者争议大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等组成公众评议团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结论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参考。
辅助执法人员没有行政处罚权
在多起受关注的城管事件中,“临时工”出镜率颇高。如何划定他们的权限,规范他们的行为?《草案修改稿》规定,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辅助执法人员协助开展执法工作。辅助执法人员可以承担执法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但不得行使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
为避免城管“暴力执法”,《草案修改稿》加强了对相关执法人的保护,规定: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进一步明确城管执法范围
在此前的条例“二审”稿中,城管的执法范围还包括查处午托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在审议中,许多委员认为,城管执法人员不能查封账,无法对非法办学机构进行实质性的处罚。市人大常委会研究认为,由城管查处午托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的违法行为,确有不宜之处。
此次《草案修改稿》删除了燃气管理、烟花爆竹、午托机构及教育培训机构等几项城管执法职能。但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鉴于此职责已由市政府决定并执行多年,从尊重现状的角度考量,不宜轻易改变。现在可归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职责”中,仍由城管执行,今后适时作出调整。
公安指定机构协助城管执法
条例“二审”稿规定公安部门应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专门负责协助和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在审议过程中有委员提出,这样规定可能涉及到增加机构和编制的问题,难以实行。
鉴于此,《草案修改稿》在不涉及增设、调整机构的前提下作了相应调整,修改为:公安部门应当指定有关机构,协助和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同时,建议确立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证据联用、信息联通、执法联动的联合协作机制。
由于相关立法相对滞后,我市至今没有一部系统的综合性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仅仅是《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条例如果在此次常委会议中获得通过,我市城管将实现“借法执法”到“授权执法”的转变。(记者 李舒瑜)
(责任编辑: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