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禁止用外国人名作地名 擅自命名最高罚千元

2013年10月08日 21:38   来源:郑州晚报    裴蕾 王治

  新《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下周二施行

  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可举行听证会

  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字、外国人名和外国地名作地名;地名用字要准确、规范,避免使用生僻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文字……记者昨日获悉,《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正式公布,将从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目前我省实施的《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简称老办法),是1989年8月份由省政府颁布的。老办法中,对地名的命名、更名的一些规定较缺乏操作性,并且已经不适应现在的实际。随着新的《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出台,实施了24年的老办法将成为历史。

  居民住宅区名称等10类地名纳入新的管理办法

  新地名管理办法中所管理的“地名”主要包括:山、河、湖、泉、岛、瀑布、滩涂、湿地、草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省、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名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区域名称;城市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街、巷)、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居民院(楼、门户)和单位的门牌号;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区、开发区、保税区、煤田、油田、农区、林区、渔区、矿区等专业区名称;台、站、港、场、公路、铁路、隧道、水库、渠道、堤坝、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公园、公共广场、文物古迹等纪念地和旅游地名称;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名称;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等。

  省辖市、县(市)民政部门将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地名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禁止使用外国名,已经使用的须征得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今后,我省地名的命名,具体将应当遵循7类规定: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字、外国人名和外国地名作地名;同一县(市、区)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同一城市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街、巷)、公园、公共广场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专业设施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名称相一致;用字准确、规范,避免使用生僻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文字;地名应当包括专名和通名两部分,不得单独使用通名作为地名,地名中的通名不得叠加使用;城市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街、巷)应当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对于不符合这些规定,比如现在已经使用的外国人名和外国地名作地名的,我省规定须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可举行听证会,擅自命名最高罚1000元

  新地名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我省此次提出,对于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将可以举行听证会。

  行政区域界位、居民地、门牌号、专业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标志,将由民政部门负责设置、维护和管理。专业设施、纪念地和旅游地的地名标志,将由其管理单位负责设置、维护和管理。

  对于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的,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等行为的,将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将被处以200元~1000元罚款。(记者 裴蕾 实习生 王治)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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