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女士休完产假"被离职" 所在公司被判赔

2013年10月17日 17:58   来源:河南商报   

漫画/王伟宾

  单位认定她自动离职,并且停缴了她的生育保险

  法院审理认为,单位应支付拖欠工资、生育津贴和经济补偿金

  春节将至,又临近产期,陈女士过了腊月二十二就没再去上班。等生完孩子后发现,单位认定她自动离职,还停缴了她的生育保险。怀孕或生育后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停缴社保的事屡有发生,遇到这类事情,大家该怎么维权,能要求获得哪些权益呢?

  矛盾

  A

  产假结束后,单位不让她上班

  2010年3月1日,陈女士来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一家投资担保公司工作,当年10月2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陈女士担任公司资产保全部经理。

  2012年初,怀孕的陈女士临近产期,上班也没有原来规律了。1月15日是农历腊月二十二,因为春节将至,加之临近产期,陈女士从那之后就没再到公司上班。

  当年3月6日,陈女士生产。产假结束后,她回到公司,公司却一直不安排她上班。公司认为,陈女士从1月15日开始就不再上班,属于“自动离职”。

  另外,陈女士还发现,从4月份开始,单位停缴了她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也没法领了。

  劳动仲裁

  B

  公司应补发工资,支付生育津贴

  2012年9月27日,陈女士到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此外,除了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生育津贴,她还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一个多月后,仲裁结果出来了,公司被裁决向陈女士支付2012年1月1日至1月15日的工资1650元,生育津贴1.4万余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900元。公司对此不服,把陈女士告上法庭。

  庭审

  C

  一审判令公司履行仲裁委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陈女士在公司工作至2012年1月15日,由于该投资担保公司自2012年4月份在陈女士产假期间无故停缴陈女士的生育保险,导致陈女士无法领取生育津贴。而且陈女士以公司拖欠工资、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保费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法院依法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其履行仲裁委的裁决决定。

  昨天上午的二审中,该投资担保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根据公司的考勤记录,陈女士从2011年11月25日下午最后一次在公司露面后,便不再来公司了。根据公司考勤制度,公司已额外支付了2011年11月及12月的工资,再要求支付2012年1月份的半月工资,实属不公平。

  对此,陈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公司一审提交的考勤记录和考勤制度是公司单方制作的,没有陈女士的签名,不具有证据效力。

  该投资担保公司不同意调解,此案昨天未当庭宣判。

  提醒

  单位不得解雇孕期、产期、哺乳期员工

  郑州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闫明说,该案件的导火索就是公司单方认定陈女士自动离职,且在陈女士休产假时停缴了她的生育保险。近些年,女性员工因怀孕、生产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越来越多,女员工如何维权成为一个普遍性话题。

  闫明说,《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应依法继续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如果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被单位无故解职,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向法院请求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闫明说。

  另外,根据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否则,要按照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员工主动提出辞职,也可向单位索要经济补偿

  昨天这个案件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公司认为,陈女士长期不到公司上班,本该辞退,何况是陈女士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该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事实上,即便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也可以向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

  闫明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因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等,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但如果是高管,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按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数额支付。”

(责任编辑:石兰)

商务进行时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