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通过我爱我家公司,购买西土城路的一套房屋。“中介称房子是上世纪80年代的,后来我才发现房屋竣工于1961年。”刘女士遂以房主和中介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诉至法院。上午记者了解到,海淀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卖房人返还购房定金7000元。
这套房屋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价款103万元。据刘女士称,1月1日她通过我爱我家公司,与赵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向赵先生支付定金7000元。“签约前,赵先生称房屋建造时间为上世纪80年代,中介一直向我介绍房屋建造时间是1982年。1月4日我向派出所核实房屋户口情况,却得知1976年就有人住!”
刘女士要求协商解除合同,但遭拒绝。之后,中介人员与她签补充协议,证明该房屋建筑年代为1982年。1月9日刘女士向海淀区房管局核实,得知房屋竣工于1961年。“我之所以购房,是因可商贷,可落户,便于孩子上学。但后经询问,该房屋不能办理二手房商贷。赵先生与我爱我家公司在促成合同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刘女士请求判令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赵先生立即双倍返还定金14000元。“我爱我家公司未经核实,将不实信息提供给我,应负连带责任。”
房主赵先生不同意刘女士的诉讼请求。“我对房屋建造年代不清楚,从没告诉她是80年代建的,是中介介绍的。刘女士是知晓房屋建设年代为80年代前签的合同,她自称关注的是落户问题。得知房屋1976年有人入住后,她仍与我签补充协议,让我将里面两人户口迁走。”
今年2月,赵先生将房屋出售过户给案外人。由此,我爱我家公司同意撤销合同,但称:“刘女士买房时知晓房屋情况,我们确实告知刘女士房屋是1982年建的,但这是从赵先生口中得知的。”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赵先生向刘女士返还购房定金7000元。宣判后,赵先生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海淀法院法官王婷、胡光认为,刘女士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我爱我家公司向她陈述了错误的房屋建筑年代。赵先生坚称签约前并不清楚房屋建设年代,亦未虚假陈述;虽然我爱我家公司主张其陈述的错误房屋建设年代系赵先生告知的,但并未提供证据。刘女士听信我爱我家公司提供的情况后未予核实,便作出错误判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导致她对房屋使用年限及价款产生错误认识,应属重大误解。故房屋买卖合同应予撤销,赵先生应返还刘女士已付定金,但刘女士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