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深圳大鹏新区葵涌街道葵兴西路的葵安雅居项目工地。此前挖开的6米深左右的地基如今已储满水,成为一个巨大的水塘。工地上只有几个工人负责看守(9月17日摄)。新华社记者毛思倩摄
杂草丛生、积水成塘……位于深圳东部的大鹏新区的三个2011年开工的保障房项目就这样荒废了一年多,并且至今仍无复工迹象。涉及民生的保障房建设工程,为何说停就停?一停还长达一年之久?新华社记者就此展开了调查。
两区哭穷扯皮,保障房沦为“孤儿项目” 位于大鹏新区葵涌街道葵兴西路的葵安雅居保障房项目,如今已成大水塘,只剩旁边堆放的建筑材料和几个人去楼空的活动板房在提示着记者这里是个工地。“项目2012年上半年就停工了,都一年多了,这水塘原本是6米多深的基坑。”工地看管员告诉记者。
同期停工的还有距离葵安雅居项目仅一街之隔的葵福嘉园项目和大鹏街道布新社区的鹏隽雅苑项目,如今工地上已是杂草丛生。
记者调查发现,几个项目停工的根源在于2011年底深圳增设新区后,原区不要、新区不接,导致保障房项目就此成为无人认领的“孤儿项目”。
2011年底,深圳市将龙岗区大鹏、葵涌、南澳3个街道划归新增的大鹏新区。而分区后,此前这三个街道已开工的保障房项目,由谁接着建,却未理清。
记者了解到,分区后,实际上有7个保障性住房项目涉及移交问题。目前,大鹏新区仅接收坝光精细化工安置小区及岭澳核电职工公寓等两个项目。而这两个项目无需区财政出资建设。5个需要区财政投资的项目,则遭遇了两区互相推诿的命运。其中,葵福嘉园、葵安雅居、鹏隽雅苑3个项目则一直“荒废”至今。
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住房保障科科长李忠东表示,“谁家的孩子谁抱”,在大鹏新区辖区范围内的保障房理应由大鹏新区出资建设。
面对后续建设所需的9.3亿元资金,大鹏新区则一口咬定“没钱”,并以此为由拖着不予接收。大鹏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管理局副局长李蔚说,“新区刚刚成立,财政紧张,没法接收。”
接收不需出资的,拒绝需要出资的,差别化对待保障房项目的背后实则是挑肥拣瘦的政府工作作风。
实际上,保障房建设资金紧张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深圳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曾表示,2011到2013年,深圳保障房建设资金缺口约240亿元。
一直紧缺的保障房建设资金之前总能想到各种办法解决,但如今却是两区都解决不了。不分区,没法推,就有钱建;一分区,可以推,就没钱建。这就是这几个保障房项目停工的真实写照。
拍脑袋划地块,后续处理成难题 增设大鹏新区,本是为了提高效率、加快发展。然而,在保障房建设这一问题上,不仅效率没提上去,还反倒开始扯皮。民生工程自此成了烫手山芋。
面对白纸黑字的政府承诺,扯皮之事怎能一拖再拖?
记者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了解到,该局已多次组织协调会,试图解决项目移交问题。
“此前曾建议由市财政接手这几个项目,但市发改委和市财委不同意。”该局有关负责人说,“现在考虑将这几个项目转为由社会投资建设的安居型商品房,以解决大鹏新区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但这些项目是否具备‘变身’条件,目前还在进一步研究中。”
然而,参与研究的深圳市住房研究会秘书长陈蔼贫却认为,这几个项目恐怕难以符合“变身”条件。
在他看来,区财政投资建设的保障房主要用于解决区内户籍居民住房困难,但大鹏新区内户籍居民以原村民为主,无房低收入家庭较少,“那么多保障房建完了分给谁?”
而记者实地走访发现,一些项目地块条件也令人堪忧。例如位于大鹏新区大鹏街道布新社区的鹏隽雅苑项目,隐藏在一个路还没修好的山脚下,记者费了半天劲,才通过被杂草遮挡的项目工程牌,在一大片尚未开发的土地中找到这个项目。
面对选址合理性问题,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一位负责人向记者坦言,“当初保障房开工任务重,弄到地就建。实际上,确实一些地方并不适合建保障房。”
曾经掷地有声的政府承诺,如今却陷入了“建也不是,不建也不是”的尴尬。
施工单位一肚子苦水无处倒 记者采访发现,相关部门虽表示正在协调解决停工问题,但目前仍无具体时间表。
停工问题迟迟不能解决,无奈的不只是人民群众,还有施工单位。葵安雅居项目的施工单位深圳市深安企业有限公司如今是一肚子苦水无处倒。
该公司资料员林丰全告诉记者,该公司2011年中标建设葵安雅居项目后进场搭建临时设施、挖基坑,并购买了部分建筑材料。目前,该公司已累计在这个项目上投入近2000万元。然而,因两区互相推诿,2012年5月份左右,项目被迫停工至今。
长时间的停工,施工单位的损失却无处可讨。林丰全说,和政府签的施工承包合同都是霸王条款。合同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承包人不能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而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经济上的索赔。除非产生了承包人退场后二次进场费用,才可就大型机械进退场时确定产生的实际费用向发包人提出补偿申请。
“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肯定不会签订这种合同。”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付忠说。
一位建筑行业长期从业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施工承包合同一般采取的是统一范本,其中对发包方的违约责任约定较少。通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会通过补充条款的方式约定发包方违约责任,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按天支付误工费。“但是,如果发包方处于强势地位,施工方往往签订的就是‘不平等条约’。”
政府违约可以不赔偿?施工单位只能自认倒霉?保障房民生工程,不能停在口头,更需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