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制定《西宁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2013年11月18日 07:03   来源:西海都市报   

  记者从15日的西宁市政府常务会上获悉,为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西宁市制定了《西宁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五章四十四条,包括总则、医疗纠纷的预防、医疗纠纷的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等方面发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办法》对各方行为作了具体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医疗技术规范,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并按照规定公开医疗服务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立接待场所,配备接待人员,接受和处理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咨询、投诉,公示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纠纷处理、调解程序,及时处理咨询投诉,处理结果应向咨询投诉人反馈。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保护患者隐私,按照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不得从事超出执业范围实施医疗行为,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隐瞒、误导或者夸大病情,使用与病情不相宜的诊疗技术和药物,篡改、隐匿、伪造、损毁、抛弃病历资料,收受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委托代理人财务,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的财务。

  ★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委托代理人享有的权利:①要求医务人员说明病情和治疗措施、医疗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②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取得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书面同意;③可以要求查阅、复制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④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可以向医疗机构或者生产者索要赔偿;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权利与义务并行。《办法》也对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委托代理人应履行的义务作了规定。①应遵守医疗秩序,尊重医务人员;②向医务人员如实陈述病情病史,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诊断、检查、治疗和护理;③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④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⑤对医疗行为有异议或者争议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或诉求;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方面,《办法》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可以选择如下途径解决:⑴自行协商解决,有特殊规定的除外;⑵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办法》对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卫生行政管理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委托代理人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未按照规定经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委托代理人同意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未制定医疗纠纷应急预案,并报卫生行政许可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等。

  患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⑴组织、教唆、胁迫他人干扰、阻挠医疗纠纷处理,寻衅滋事的;⑵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围堵出入口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致使医疗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⑶盗窃、抢夺、毁坏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及其他诊疗文件,损坏医疗机构公私财务的;⑷将老人、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患者弃留医疗机构的;⑸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放花圈、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等行为的;⑹谩骂、侮辱、诽谤、实施暴力、威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限制其人身自由或阻碍依法执业行为的;⑺其他干扰医疗纠纷处理的行为。(作者:吴亚春)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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