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六大政策助力人力资源服务业

2013年11月20日 13:33   来源:天津日报   

  ■ 要培育领军企业和知名机构100家,年经营收入超过10亿元的5家,超过1亿元的20家

  ■ 布局一批产业聚集区,建设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1个,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聚集示范区和区县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聚集区若干个

  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为加速人力资源的市场化进程,激发市场活力,高效配置人力资源,助推经济持续增长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日前,天津市出台《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在全国率先提出,从人力资源职业生涯和用人单位的员工管理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包含流动配置、素质提升、开发利用、测评评价、薪酬管理、权益保障等六大环节产业链。本市将围绕以上六大环节,加快构建链条清晰、多层发展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体系,未来5年,天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数将达到2000家,年经营收入超过500亿元,实现比2012年翻一番。同时,要培育领军企业和知名机构100家,年经营收入超过10亿元的5家,超过1亿元的20家;布局一批产业聚集区,建设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1个,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聚集示范区和区县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聚集区若干个;打造一批产业发展品牌,形成驰名商标1件,著名商标10件,行业知名品牌数量全国领先;培养一批专业从业人员,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总数超过5万人,取得从业资格人数比例达到80%以上,高层次人才比例达到10%。到2020年,建成与北方经济中心、国际港口城市和生态宜居城市相适应的多元化、多功能、多层次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和全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创新基地。

  六大扶持政策助力产业发展

  (一)财政支持政策。对在引进本市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对在本市新设立且符合有关认定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符合有关认定条件的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聚集区,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心城区加快发展楼宇经济的若干意见》(津政办发〔2011〕38号)相关规定给予财政支持。

  (二)税收优惠政策。对在本市新设立且符合有关认定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和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行业缴纳的增值税,下同)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在本市新设立且符合有关认定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总部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聘任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部门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

  (三)金融扶持政策。对自主创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且符合本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可给予贷款再扶持,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重点人力资源服务项目的信贷资金投入,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四)工商登记政策。对在本市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对功能性总部企业,允许在名称中使用“研发中心”、“管理中心”、“营运中心”等字样。放宽企业集团准入条件,申请组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3家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五)土地用房政策。对于兴建人力资源服务聚集区和人才培训中心、测评基地、孵化中心、人才公寓等配套设施的,在土地方面给予保障。对在本市新设立且符合有关认定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对在本市新设立且符合有关认定条件的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六)人力社保政策。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和培养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人才引进、培养优惠政策,参与职称评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相同政策。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本市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的,给予一定补贴。对吸纳高校毕业生见习、就业的,给予相应补贴。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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