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五类就业困难人员实现 就业,包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11月20日,省就业服务局针对就业援助及就业困难人员的相关概念和政策作了说明。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我省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须持有效证明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注“就业困难人员”标志,就业困难人员据此可享受相关部门提供的就业援助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我省将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重点包括下列五类人员: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国家和本省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失业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国家和本省规定范围内的就业困难高等学校毕业生;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同时,对无正当理由超过3次未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就业岗位上岗的,超过半年未按规定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其就业或失业状况的,以及本人自愿放弃就业要求的,将不再作为就业困难人员。此外,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须按规定程序重新认定。(李晓并)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