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环境质量没有恶化

2013年11月25日 10:16   来源:新华日报   杭春燕

  就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同时,《江苏省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正在进行最后打磨。

  客观地说,江苏环境质量尚未达到百姓满意的程度。但作为GDP总量全国第二的经济大省,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情况下,环境质量没有恶化,相反呈现出不断改善的局面,确实不易。这与江苏不断创新,以改革手段解决问题有紧密关联。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生态建设提出“树标杆”的厚望,鞭策我省全面提速生态建设制度改革。

  “唤鸡还要一把米!”

  环境有没有价格?治污该不该赚钱?这在如今看起来不是问题的问题,若干年前是个大问题。而率先解题者,正是江苏!

  还是“九五”期末,时任省环保厅厅长史振华请省领导到一家污水处理厂工地督战。出发头一天,他派出两位处长打前站,只见工地“铁将军把门”;第二天,当他们来到现场,却见红旗招展;可当领导离去,处长们再杀个回马枪,发现工地又是静悄悄一片。

  “环保秀”为何屡屡上演?因为没钱!史振华陷入沉思。仅靠政府之手推动环保远远不够,而要让市场起作用,价格就是重要因素。“唤鸡还要一把米!”2001年起,苏南五市污水处理费逐步提至1.1-1.15元/吨,污水处理企业实现保本微利,从而迅速带动污水处理市场繁荣。

  尝到“价格”甜头,江苏树立“环境既是资源也是资产、资本”的意识,2001年,又首开全国排污权交易先河。2007年7月,江苏成为全国首个调高排污费试点省。

  把资源环境的压力转变为价格信号,进而成为企业减排的经济驱动力,江苏环保在全国率先探索新机制,即“以市场机制配置环境资源,靠价格杠杆撬动污染减排”。阶梯电价、水价、气价,油品优质优价调整,提高脱硫脱硝电厂电价,推行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区域生态补偿……近年来,江苏不断创新环境经济政策,持续释放市场的内在推动力。

  生态红线不能变“虚线”

  今年6月,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把超过20%的国土面积划线保护起来,这是全国首个生态红线保护规划。

  科学划定生态红线,是优化国土空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举措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在生态环境保护上绝不能越雷池一步。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

  省环保厅厅长陈蒙蒙坦言,江苏人口密度全国最大、人均环境容量全国最小,单位国土面积工业污染负荷全国最高,尤需进一步优化人口、土地与环境等要素资源配置,用创新思维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划定并落实好生态红线规划,正是优化配置的创新方式。

  目前,我省土地开发强度超过20%,生态保护用地越来越少,生物多样性受到不小损害。生态红线区维系着全省生态安全,不守住“家底”,生态环境势必继续遭受破坏;若能将其保护好,则能有效改善水体质量,调节气候变化,减缓和控制生态灾害。正因为此,生态红线被称作维护生态安全的“生命线”、维护公众健康的“保障线”、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警戒线”。

  怎么保证红线不变成“虚线”?这需要各级领导干部认识到位,也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保障。最近,省政府对全省生态红线划定后的落地情况逐一督查,即将下发《江苏省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将以市、县(市)为单位,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作用、提供重要生态产品的生态红线区域进行转移支付。同时,我省还在研究制定《生态红线区域管理监督考核办法》,从而保证生态红线规划能真正落地。

  无缝监管提高违法成本

  长期以来,环境保护受制于工作机制不完善的障碍。特别是“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以至于排污企业宁可受罚,也不愿采取措施治污。近年来,江苏创造性地实施环保奖惩制度,问责政府、环保约谈、区域限批,不断祭出强力环保监管手段,在全国产生极大反响。

  8月6日,省环保厅宣布:即日起对兴化市全境实行区域限批,限批期限暂定3个月。其中,对该市戴南镇限批期限暂定一年。这创下我省区域限批最长纪录。此事在当地引发强烈反应,一场环境整改随之全面展开。

  所谓区域限批,是指如果一家企业或一个地区出现严重环保违规事件,环保部门暂停这一企业或这一地区所有新建项目审批,直至完成整改。在被限批的地区,当地政府为早日摆脱限批处罚,调动各种资源,加快解决环境违法问题。

  环保、银行、监察、公检法……我省多部门联动,放大执法效应,一旦环境违法被发现,企业或被中止贷款,或被追究责任。部门协作“无缝式管理”,管理对象面临多方监管,扭转违法成本过低的局面。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7月6日,省环境保护厅即会同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发布《关于建立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为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提供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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