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个别地方“以钱买刑”、“暗箱操作”的案件被曝光,引起人们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质疑。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长久以来,对于黑社会恶霸也好、贪官污吏也好,他们被判决之后的服刑情况一直鲜有被外界所知。近期,最高院、省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有了相关规定。
从2014年1月起,广州中院将在官网——广州审判网上对该院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裁前网上公示及裁判文书公开。此举使该法院成为首家将减刑、假释案件网上公开形成常态化的法院。
裁前公示减刑假释案
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陈冬梅介绍,现阶段,减刑、假释案件仍然是以书面审理为主,开庭审理为辅的形式进行。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网上公开,主要从裁前网上公示、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两个方面落实进行。法院提前将所有减刑、假释案件的罪犯身份信息、原判罪名及刑期等相关信息向社会予以公示。而裁判文书是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的忠实记载。
笔者登录广州审判网看到,在法院公告栏下方,已经增添了减刑、假释裁前公示。点击进入可看到两项公示,一是广州市公安局某所提请罪犯减刑情况裁前公示、另一个是广东省某监狱提请2013年第十批罪犯减刑、假释情况裁前公示。
第一批裁前公示显示,此次提请减刑、假释的服刑人员共有188人,公示详细列明了这些服刑人员的姓名、年龄、罪名、原判决、刑期、余刑、考核期内奖惩情况以及执行机关关于减刑假释的意见。
据介绍,在广州中院作出裁判后,关于减刑、假释的裁判文书亦将全部在网上公开。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之日起3日内发送短信或致电到12368诉讼服务平台提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放入广州中院审判监督庭信箱。
贪官减刑审查更严格
“首次网上公示的188人里,有一个原处级以上的服刑人员。”陈冬梅说,针对群众关心、质疑比较多的贪腐官员减刑、假释的案件,2012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要求对职务犯罪从严掌握,因此在审查上反而会比一般的服刑人员更为严格。
据广州中院介绍,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案件,也给司法机关敲响了警钟,引起人们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质疑。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减刑假释,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要向广东省高院报备。如果原为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或者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罪犯,广州中院不能直接裁判,要报省高院批准后,才能够进行裁决。
目前,广州市地域内辖有4所监狱,15个看守所,广州中院依法对这些监狱、看守所提请减刑、假释的服刑人员有管辖权。这其中,处级以上职务犯罪减刑、假释的数量占总数的比例非常小。
六类减刑假释案须开庭
最高院2012年7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对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或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等六类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据介绍,广州中院现阶段的减刑、假释案件以书面审理为主,开庭审理为辅,2012年7月对上述六类案件也要求必须开庭之后,法院开庭率从2011年的10%到2012年达到20%。
对于开庭率较低的原因,陈冬梅解释说,虽然法学界倡议百分之百开庭,但是目前广州每年受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为6000多件,最高时达到8000多件。审监庭实际办案的只有9名法官,除了要承担平均每年6000多件的减刑假释案件以外,每年还有300多件审判监督再审案件。人手紧张导致开庭数量受到了限制。
另外,由于罪犯关押在监狱或看守所里面,如果押送出来必须以至少两个法警对一名服刑人员的比例押解。除了犯人以外,还要至少有两名同一个监仓或者同一个劳动车间的同改犯人证明其服刑表现,也需要有同样比例的法警押解,远远超出现有的警力。为解决这个问题,广州中院目前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审理,扩大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新闻发布会现场,法院即用远程视频方式,审理了2个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提请。
广州服刑人员假释率低
另据介绍,广州对服刑人员的假释控制得比较严格,目前的假释率约为1.9%。由于监狱及看守所内关押了较多外地户籍人员,因此在对他们实施假释之前,会发函至服刑人员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中心进行调查,对其居住环境、家庭背景予以了解,以此来判断罪犯是否适合进行假释。只有在这些因素都满足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对该服刑人员判决实施假释。
对于广州中院的做法,广东省法学会的法学专家认为,法院能把这项制度落到实处,无疑将有助于“以公开促公正”。对职务罪案中的减刑、假释,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便利了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可有效打破“暗箱操作”。公开的证据展示和法庭调查,既有利于发现虚假材料,又有利于避免偏听偏信。呼吁在广州之外,更广的范围内,也都应当以此为硬性规定。
■对话采访
李启红去年获减刑1年3个月
记者:近期是否有一些落马官员获得了减刑?
陈冬梅:有,去年年底,也就是上个月,广州市中院对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进行了减刑的审理,经过审理判定其减刑1年3个月。
2011年10月27日,李启红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和受贿罪,被广州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对于其减刑的认定主要包括,李启红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积极,各项(硬性指标)符合条件。
记者:对于罪犯的减刑假释的审理,是否有一套比较规范的系统来进行判定?
陈冬梅:对于罪犯的减刑假释予以裁定,在看守所和监狱内部有比较系统的规划,例如,在看守所内部是罪犯必须取得3个嘉奖,才可以达到一个表扬,监狱则是6个嘉奖记为一个表扬,而监狱会根据嘉奖的成绩、绩效的工作,形成一个百分制,以此为前提来判断是否提出减刑假释。另外,对于减刑假释的审理,并不仅仅局限于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还需要对罪犯的犯罪性质、手段、情节,财产刑的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链接
江门市原副市长林某
花10万元“保外就医”
2009年,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犯受贿罪,被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被以“患有高血压等疾病”为由,裁定暂予监外执行。
2010年,检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林崇中家属贿赂了河源市看守所原所长刘某、原教导员涂某,以及做取保候审鉴定的医院医生和医务科长。通过医院出具的虚假体检报告,再由看守所出具允许林崇中监外执行的申请,使法院作出了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
2010年12月林崇中被送往惠州监狱服刑。
健力宝原董事长张海
服刑6年后“悄然”出狱
2007年2月,佛山市中院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有期徒刑15年。
2008年9月27日,广东省高院二审认定张海在狱中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将原审判决的有期徒刑15年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但在服刑6年后,张海便“悄然”出狱,一时间引起社会的关注。
我国刑法中关于减刑、
假释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所谓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所谓假释就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由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而附和条件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记者 刘冠南 实习生 汤涵茹 通讯员 马伟锋 马英 刘译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