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橘子散落村民哄抢 警察情急鸣枪示警获赞

2014年01月09日 11:06   来源:中国广播网   孟永辉 张磊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侧翻倒地的货车、散落一地的货物、一哄而上的村民……类似这样的哄抢、大家可能并不陌生。过去一年,这样令人遗憾的画面,出现了至少二十多次。仅今年元旦以来,就已有两起事件被曝光。5天前,类似的情景出现在甘肃兰州,这一次,散落的货物是橘子,而维持秩序的警察一度拔枪示警,更是引发了各方的关注。

  事后,关于现场的情况,有了多个版本。有人说,当时是货主主动让村民帮着捡橘子的,也有人说,村民在现场就是为了哄抢。那么,现场到底发生了什么?警察为什么要拔枪示警?

  现场回顾 

  1月4号,当天上午十一点左右,在兰州经营水果生意的个体老板李益龙雇佣的司机拉着六万斤橘子行驶到连霍高速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段时,在柳沟河出口匝道一急弯处突然侧翻,车上的橘子撒满了路面。老李说,早在两年前,自己的老乡也是在这个路段出的车祸,一车橘子被附近村民哄抢的所剩无几,损失惨重,为了防止当初的一幕重演,他还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老李:我过去的时候,看到农民要往这边围,来抢,我就报警了嘛,过了一会110就来了,开始维持秩序。

  甘肃省高速公路交警支队柳沟河大队民警王堃和同事最先抵达现场,随即开始排险。由于洒在道路上的大多是包装好的橘子,一些村民想冲上高速公路,为了防止哄抢,也为了防止二次事故,交警立即封锁了现场。

  王堃:就近的人家已经看见了,他们肯定都打电话互相通知嘛。

  就在路政部门和拖车公司抵达、准备起吊事故车辆的时候,公路的另一侧又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王堃和同事不得不前去处理。期间,接到报警的榆中县和平派出所民警也赶到现场,继续维持秩序。

  榆中县公安局局长张克强:十二点四十五我们和平派出所出的警,到了现场看到最起码已经有将近一百人以上,手提的编织袋、塑料袋、纸箱子,有些村民把三轮摩托车和农用车都开到了现场。我们派出所的民警就赶紧劝阻制止,给大家喊着讲,就说不能抢,抢了是违法犯罪。

  而在现场,闻讯赶来的和平镇和平村徐家营社干部范英明也对村民进行了劝阻。告诉他们保险公司没来、货主也没来,所以让他们先不要过去。

  其他村的村民都不听范英明的,号称又拾的不是他的橘子。

  为了更好的控制局势,民警以高速公路护坡下一条沟渠作为警戒范围,要求围观的村民远离卡车侧翻现场。但部分村民对劝阻置若罔闻,继续冲上来准备哄抢橘子。在这种情况下,民警燕龙龙站在高速公路匝道上、在远离人群的情况下鸣枪示警。

  燕龙龙:我们的同事在下面进行劝阻,在劝阻的过程中,有些老百姓已经开始推搡和谩骂我们的同事,局面一时失控。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就鸣枪警示。示警之后有一大部分老百姓已经退出了我们的警戒线。

  据张克强局长介绍,经过仔细调查之后,公安机关得出结论:民警在现场对警械的使用是完全合法合规的。

  张克强:当天用的是配发的十毫米的防爆转轮手枪,起到的是威慑作用。因为哄抢公私财物已经构成犯罪,在那种情况下鸣枪示警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械武器使用条例,这个我们也已经反复论证了。

  在警方的干涉下,村民的哄抢行为被有效遏制。下午五点左右,在保险公司对李益龙的损失情况进行勘察定损之后,现场事故车辆被拖走。但看着洒满路面的烂橘子,现场仅有的六名养护工人开始犯难。为了尽快恢复交通,李益龙允许村民对散落的橘子进行分拣带走。柳沟河大队民警王堃也证实了这一点。

  王堃:货主他是只要保险公司定损,损一定完,保险公司的人说能捡的都捡走。一喊,就全部上来了。

  另据记者了解,由于部分村民在货主允许之前就进行了哄抢,榆中县公安局和平派出所已经对此事件立案调查。

  警察:拔枪示警 合法合规 

  跟以往类似报道相比,这一次,兰州警察的拔枪示警执法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也避免了哄抢可能给交通秩序带来新的混乱。不少网友为当地的警察这个做法叫好。当地公安局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强行冲越民警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民警可以使用“驱散性、制服性警械”。当地警察使用的转轮防暴手枪说明书当中标明了说这种武器非致命性特点突出,对5米之内的有生目标不会造成致命伤害。所以,从这个事件本身来看,此次的警察拔示警并不违规。

  同时,也有学者认为,近年来全国各地频频发生的哄抢事件,不仅突破了道德底线,也践踏了公私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底线。对于这种法不责众的道德“破窗”事件应该予以及时的警示。因此,为警察该出手时出手叫好,否则就是不作为。

  在叫好的同时,也要冷静的看到,枪毕竟是执法利器,面对它很多人会感觉比较矛盾。如果警察可以对普通百姓拔枪,是不是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如何规范警察的用枪行为?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如何规定?

  专家:法律法规过于笼统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但在警察法学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看来,无论是这里对于“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界定,还是《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的诸多条款,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鸣枪的规定都过于笼统。

  余凌云:这次的哄事件的危害应该是比较明显的,如果不及时制止有可能就失控了,套用刚才这个条例没有问题。但是在今后遇到类似的情况都可以拔枪示警吗?显然不是,毕竟每次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会有不同。而且,之前也曾有过拔枪示警导致的悲剧:比如说2007年在广西风鸣县发生警方鸣枪示警导致周围的围观者死亡这样的事件。云南也发生过类似的悲剧。

  余凌云认为,能够鸣枪示警,也就意味着可以开枪,即使是不会造成致命伤害的枪,如果打到眼睛等脆弱部位,后果同样严重。余教授认为,现代行政法应该体现的“最小损害原则”,因此鸣枪示警合法且有必要,但要谨慎克制。

  余凌云:可能这时候我觉得更多是劝导,比如说现场录像以后,事后追究对于不听警方劝阻的,它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说,妨碍执行公务的可以追究他的责任,不是说警械什么时候都可以用,除非是说刑事案件的时候,或者是群体性事件冲击国家机关。

  余教授说,上述提到的这两部法律法规分别于1995年和1996年开始施行,快20年过去了,社会治安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它们也到了必须加以修订的时候。

  余凌云:使用警械和武器是警察最具强制力的手段,因此一般来讲社会危害没有达到足够的程度的话,原则上是不使用的。换句话说如果能用别的方法解决的话就尽量不使用,法律规定不清晰,所以你就没法把握。

  余教授认为,只有枪支使用的程序控制更加精确,实践执法中的应急判断才能更加坚决。这其中的分寸把握有待进一步的讨论和研究,它的意义绝不仅仅是应对一次哄抢那么简单。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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