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被征地农牧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2014年03月19日 14:06   来源:青海日报   叶文娟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这是记者3月17日从省人社厅了解到的。

  《通知》指出,各地要深刻认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作为一项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人社、国土资源、财政、农牧、公安、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

  《通知》指出,要由县级政府牵头,尽快核实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保证被征地农民顺利参保。明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的确认和个人缴费的统一扣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划拨和管理。

  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的被征地农民和已享受安置政策的水库移民(老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基数按2013年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政府补贴按同基数计算。

  其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一次核定分次缴费的办法,即参保人员年龄距享受养老金待遇年龄(60周岁)5年以上的,最多分5次缴清;5年以内的,以实际年限按比例均分缴清;已达到享受养老金待遇年龄的当年全部缴清。

  2013年1月1日以后被征地农民(新征地农民),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确认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信息、统一扣缴个人缴费,并在2个月内将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转入社保经办机构,同时将其养老保险费转入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账户。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信息做好社保登记及基金管理。财政部门及时划拨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

  《通知》还明确了被征占用土地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转为城镇户籍的,可以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要求各地建立被征地农民剩余耕地公示制度。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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