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青海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2014年03月31日 17:06   来源:西海都市报   

    近日,青海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长效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机制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为此,记者采访了省民政厅厅长罗松达哇。

  问:为什么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长效机制?

  答:近年来,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了作用。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存在对象认定不够准确、审核审批程序不规范、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导致“关系保”“人情保”,“错保、漏保、骗保”、平分低保金等现象仍有发生,影响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

  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长效机制,对增强各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规范资金发放程序,杜绝管理漏洞,确保低保制度公平、公正实施等具有重要意义。

  问: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什么原则?

  答: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强化内部监督,扩大外部监督,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问:如何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机制?

  答:建立报告制度,市(州)级民政部门每年年底要将本地区当年低保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管理运行、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突发重大事件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低保相关工作情况向省民政厅报告一次,同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省厅,并调查分析原因,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应向州(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年内低保工作及监督检查的开展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开展专项督察强化日常监管,围绕城乡低保政策落实、低保对象的准确认定以及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等主要内容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健全投诉举报核查机制,省民政厅设立全省统一的社会救助举报投诉电话,市(州)和县(市、区)要落实低保救助信访工作专人负责、首问负责制,对低保救助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事件,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直接督察。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探索建立有奖举报、义务监督员等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监督检查通报制度,定期向市(州)有关部门通报各地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宣传地方创新做法和先进经验,对工作推进不力、救助不及时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根据需要报告省政府并向市(州)人民政府通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成果的运用,将城乡低保工作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结果与分配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工作奖补经费挂钩,采取“以奖代补”“奖补结合”等办法,对工作绩效突出地区给予奖励。对因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问:如何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答:《通知》就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要求县乡两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增强低保管理责任意识,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职责。省级将建立由民政牵头,组织、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低保监管问责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和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市县两级也要建立本级的低保监管问责联席会议机制。

  问:如何保证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长效机制落实到位?

  答:强化能力建设和监督检查工作手段,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营造全社会重视并监督低保工作的良好氛围。推进信息化建设,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实时监测,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督促各地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制定方案,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者:莫青)

(责任编辑: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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