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 天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至640元

2014年02月17日 14:16   来源:每日新报   

  从今年4月1日起,本市将再次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市对困难群体的帮扶,采取多种措施,将继续做好分类帮扶解困工作。

  自2014年4月1日起,本市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400元分别调整为640元、440元;城乡特困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180元、120元分别调整为192元、132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6540元调整为6960元。继续实施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为低保对象、特困救助家庭和低收入居民等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按照农村低保和城市低保的比例关系,对照城市困难群众物价补助标准,确定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特困户、低收入户和五保供养对象的物价补助标准。

  本市继续按照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国家部署,提高本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调整后,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93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74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556元。

  2013年,本市进一步完善了医疗困难群体救助制度,今年将继续执行各项救助措施,包括提高特定人员医保报销档次,扩大医疗救助范围等,通过实施分段救助进一步提高医疗费用支出较高救助对象的保障水平。在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作用,对低收入家庭低、残、退、幼、学等情况聚集的家庭成员,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继续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房补贴,累计发放对象由10.5万户增加到11.5万户。自2014年7月1日起继续提高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老职工按月住房补贴标准。(记者任悦李海燕)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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