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安法》)正式颁布整整10年。
10年间,曾经是摩托车天下的邕城,如今已被电动车取代;10年间,全区机动车保有量从2004年的4,408,959辆,到截至2014年3月底的10,296,920辆;10年间,私家车从“稀缺品”走向寻常百姓家。
10年来,交通参与者的文明意识不断提高,行人过街自觉走斑马线;公交车、出租车经过斑马线主动停车礼让行人……
10年了,广西与《交安法》一路同行!
“史上最严交规”实现零的突破
2003年10月28日,《交安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于2004年5月1日实施。从此,结束了我国道路交通管理长期缺乏基本法律的历史,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严格规范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将开始实施。为与其相衔接,新的《交安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修改后的《交安法》大幅提高了对酒后驾车的罚款额度和暂扣驾照期限: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013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这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第三次修订、《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第二次修订,号称“史上最严交规”。 新交规规定,酒驾、遮挡车牌一次扣12分,闯红灯、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一次扣6分等。并在考驾照的培训学时、教学内容、考试内容都有更严格的要求。
笔者在采访中发现,短短10年间, 广西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以及道路设施的大幅度增加,以及媒体铺天盖地报道的“酒驾入刑”、“闯黄灯”、“史上最严交规”、“中国式过马路”等等事件,足以说明道路安全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遵规守法、文明驾驶、平安出行的观念已深入人心。
广西交警总队事故科数据显示,《交安法》颁布10年来,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每年次第大幅度下降。2004年,全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92起,造成378人死亡,到2013年发生了47起,造成171人死亡,分别下降48.9%和54.8%。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04年全区共发生5起,造成74人死亡,而2013年发生0起,实现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零发生的工作目标。
广西共办理酒驾入刑1793起
2011年5月1日,在醉酒驾车被定为“危险驾驶罪”入《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的第一天,在广西柳州市工作的河南籍司机陈某因醉酒驾车,被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南大队查获,依法刑事拘留。5月10日,柳南区法院一审判处陈某拘役2个月,罚金2000元。陈某没有上诉。这是广西首例“醉驾入刑”案。
据陈某介绍,在被关在柳州市第二看守所的第一天,他紧张得一夜未眠,精神几近崩溃,非常后悔“不按法律办事”。陈某的父母妻儿都在河南老家,他平时每天都会打个电话向家人问候。酒驾出事后,为免除家人的担心,他以“出差,不方便打电话”为由进行隐瞒。
按照法律规定,陈某在被判处拘役的同时,已经被交警部门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7月2日上午,走出柳州市第二看守的陈某憔悴的脸上略显轻松,他说:“我只是在看守所被关押了两个月,而两个月就像两年那么久。希望其他司机能够吸取我的教训,不要心存侥幸。”
数据显示,重典之治效果显著。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酒驾入刑以来,截至2014年3月31日,全区共办理酒驾入刑1793起。“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一种流行。
“以前在应酬不愿喝酒时多以身体不适为借口,自从酒驾入刑以来,要驾车回家成了最好的理由。”在东葛路某单位上班的张先生如是说。
广西伴随《交法》一同前行
据统计,2004年广西全区机动车保有量4,408,959辆,截至2014年3月底,全区机动车保有量为10,296,920辆。全区机动车驾驶人由2004年的4,408,959人到截止2014年3月底的10,521,231人,上升138.6%。
相应的,2004年5月,全区交警部门共有警力6073人,截至2014年4月底,全区警力增长为7197人,增长18.5%。
《交安法》实施10年来,机动车和驾驶人的数量明显增长,而警力增长却不明显。广西各级交警部门通过山歌、晚会、漫画、征文等各种活动,做了很多形式多样的交安宣传,希望每位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安全意识,文明驾驶,共同营造一个平安、畅通的出行环境。
据了解,早在2006年,广西重点推进了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在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中,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情况推出了河池、北流、百色三种典型模式——在地广人稀的农村地区推出“人盯人、人盯车、人盯路”的“三盯”河池模式,通过乡镇政府、公路管理部门和交警等部门共同管理道路安全;在农村人口稠密地区推出建立五级交通安全管理网络的“北流模式”;在警力不足的地区推广乡镇派出所组建交警中队履行部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百色模式”。
接下来的2007年、2008年两年,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进一步推进,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从制度方面规范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形成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牵头和配合单位列表。在列表中可以明确看到,每项工作内容都有相应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如“加大农村道路维护资金投入”一项,由交通部门牵头,安监和公安部门配合。“这个决定的提出,使得我们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局面打开了。”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何家伟如是说。
200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八个平安”创建工作,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更加细化,改变了过去凡涉及交通安全均由交警牵头的做法,明确由相关主管部门作为主抓单位,强化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使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创建工作更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2009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本《条例》根据《交安法》和《交安法实施条例》,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条例》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这在广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制建设的历程中有里程碑的意义。它的颁布和实施为预防和减少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有序、安全、畅通,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保障。其中,“电子警察”逾期告知不得进行处罚、对交通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明码标价”、鼓励单位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等条款让人耳目一新,特别是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处理措施,以政府规章来调整更为灵活便捷。
广西交警总队总队长黄济贤表示,道路安全涉及人、车、路各个方面,不仅包含交管部门,也涉及到安检、运管、交通、教育等各个部门。因此,未来的道交法需要引入“立体管理”思维,形成顺畅的协调机制来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