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省法院和省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信访条例》准备工作情况的报告。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指出,广东正根据中央规定着手修订完善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办法,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和涉法涉诉信访人救助统一于司法救助中,明晰对象范围、标准和程序,积极主动开展救助工作,努力实现该救助的“一个都不能少”。
终结后仍不息访的
移交基层党政部门
《广东省信访条例》规定了诉访分离、尊重司法权威、信访事项依法终结退出、禁止越级上访、依法惩处非法上访行为等制度。
郑红说,对已穷尽法律程序,依法作出终结性法律结论仍反复缠访缠诉的控告申诉案件,经审查、复查、评查、公开听证等程序,并经高检院或者省检察院严格审核后予以终结。对于终结案件,除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外,不再启动审查、复查程序。信访人继续上访或者缠访闹访的,不受理、不统计、不转办、不交办、不通报。同时,也要坚持及时导出。
省高院院长郑鄂表示,实行信访终结制度以后,对诉权已穷尽且案件经内部核查无问题的信访人,经反复做息访工作后仍缠访、闹访的,实行信访终结,由省法院或最高法院作出终结决定,之后对该信访不受理、不通报、不交办。终结后仍不息访的,移交信访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党政部门统筹处理。
信访人对处理结果存疑
应立即启动内部核查
涉诉信访占整个涉法涉诉信访量的60%以上。省高院决定,今年第二季度起至年底作为涉诉信访工作“非常过渡期”,采用超常规手段,建立联络员值班制度和联动机制、开展案件排查、实行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确保改革启动后涉诉信访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省高院规定,案件处理结果存疑的,或信访人反复信访的,信访部门应当将信访情况汇总后,转原办案部门和原合议庭进行内部核查。郑鄂指出,信访复查不是法律程序,信访复查后认为裁判结果确需调整的,按照《民事诉讼法》198条、《行政诉讼法》63条、《刑事诉讼法》243条、《国家赔偿法》30条的规定,由法院依职权启动法律复查程序。
同时,法院系统将实行裁判者负责机制。郑鄂介绍,当事人诉权穷尽后,对裁判结果的再次评估和法院依职权纠错,原则上由原办案部门和原合议庭负责。案件质量和办案责任由承办法官终身负责,信访人如实施极端行为或发生影响社会秩序重大信访事件,将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应细化救助资金发放办法
信访终结后,信访人会不会无人管?能不能获得合理的救助?
省人大内司委审议认为,目前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终结后案件移送规定、社会救助和司法救助制度尚不健全等,影响了信访终结制度的有效实施,进而影响《条例》的实施效果。郑鄂也坦言,信访终结后的移交工作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影响了终结制度的有效实施。
郑鄂说,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民事侵权案件受害人,反映无法获得足额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符合国家规定的司法救助条件的,法院应当指导并协助信访人向相关部门申请司法救助。
省人大内司委建议,省法院、省检察院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制度,明确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的救助原则、救助范围以及救助金额等事项,细化救助资金发放办法。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及时指引信访人申请司法救助。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司法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并将司法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的落实。
(责任编辑:杨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