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律师刘明诉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在3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流量是不是物、流量使用是否有时限限制”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庭审辩论,合议庭最终宣布择期宣判。
2013年6月,刘明到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专营店办理移动通信业务,双方签订《移动业务受理单》约定了业务类型。刘明办理了一个“20元包150兆流量”的手机上网套餐。当年8月1日,刘明查询发现,他尚未使用的7月份的92兆流量被清零了。
刘明据此认为,长沙移动在未有合同约定也没有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单方将本属于原告的上网流量清零,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了判决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返还其已购买但未使用的7月份剩余上网流量92兆或现金补偿、停止对其购买的上网流量进行月底清零等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
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对刘明并无侵权行为。刘明未足额使用150兆流量不是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造成的损害,而是刘明自行放弃的结果,该损害后果与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的行为无因果关系。因此,刘明对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提起侵权之诉,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一审驳回刘明的诉讼请求。
昨日的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有三处:一、“流量”的属性是什么?到底是“物”,还是服务的计量?二、“20元包150兆流量”应如何理解?流量使用是否有时限限制?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在刘明办理业务时是否履行了告知和说明义务?三、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其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承担何种责任?
刘明要求,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停止侵权、弥补损失,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长沙移动代理人则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所有请求。双方均表示不接受法院调解,合议庭宣布该案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