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印发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推进方案的通知(全文)

2014年07月10日 15:16   来源:政府网站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推进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9日

  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推进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推动我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创新、融资担保方式创新和监管机制创新,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结合“两大平原”金融改革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对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各项要求,通过金融改革创新,破除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向农村地区,使我省丰富的农业资源优势转化为资产优势、资本优势和融资优势,有效满足“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建设的金融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探索、改革创新。积极探索适应“两大平原”地区发展的各项农村金融服务创新,重点解决制约农村金融发展和服务能力提升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挖掘农村金融发展潜力,增强发展活力,提升服务能力。

  (二)市场取向、务求实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两大平原”农业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开展适应实际需求的金融服务,集中力量,改革攻关,抓出实效。

  (三)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根据不同地域特色和实际,开展不同种类、规模和层次的改革试点。以提高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目标,实施差别化政策扶持,最终在“两大平原”地区形成各具优势、特色鲜明的金融服务体系。

  (四)以点带面、逐步推进。优先选择现代农业基础好、带动作用强的地区开展金融改革创新试点,赋予先行试点政策,将突破性、创新性工作放在试点地区先行推进。适时将成熟并可复制的改革创新经验向周边和农村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推广,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严格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三、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实施农村金融改革,在“两大平原”地区率先建立“统一开放、主体多元、竞争有序、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加快创新符合现代农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探索现代农业金融风险分担机制,构建推动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努力将“两大平原”地区建成农村信贷投入稳定增长、现代农业与现代金融协调发展的核心示范区。

  阶段性目标:到2015年,涉农贷款保持年均18%以上增长;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农村合作金融公司、农业租赁金融公司试点并形成较为完善的发展模式,深入推进村镇银行创新发展,逐步扩大村镇银行县域覆盖面,四项创新试点分别在两个县(市)开展;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基本建立;创新金融产品、创新融资担保方式在全省范围内普遍推广,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农村地区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四、创新重点

  (一)创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1.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业务,是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项合规融资业务,是为社员之间开展资金互助提供的服务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以发展农村互助金融为方向,在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按照因地制宜、社员自愿的原则,实现社员自办、民主管理、政府引导、社员受益、风险可控的资金互助合作。通过专业合作权益链条推动资金互助合作,调剂社员资金余缺,提高为社员服务能力,保障社员发展多种经营和农业生产急需,进而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我发展壮大的能力、水平和质量,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做优。互助资金来源包括吸纳社员股金、银行贷款、向其他企业和个人定向借款、财政扶持资金和捐赠资金等。互助资金封闭运行,仅限于内部社员有偿使用。

  2.创新农村合作金融公司。农村合作金融公司是重点为县域“三农”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法人,是由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他合格投资者依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农村合作金融公司主要面向“三农”提供金融服务,主营业务范围包括贷款类业务、投资类业务、资本管理类业务。农村合作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和捐赠资金,也可以利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拆借的资金以及通过私募形式筹集的资金开展业务。

  3.创新农业租赁金融公司。农业租赁金融公司是为县域涉农经营主体提供设备租赁、土地信托、信贷服务的企业法人,由租赁、担保、农机、保险等相关行业背景的法人机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府出资企业等有实力的机构和自然人依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农业租赁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和捐赠资金,注册资本由货币资本和实物资本组成。主营业务包括:为农业生产、农产品储运、农产品加工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设备租赁;为农村土地提供信用托管,搭建农村土地市场化流转平台,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服务。

  4.创新发展村镇银行。鼓励和引导地方金融机构在省内设立村镇银行;提高民营资本参股村镇银行的持股比例,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逐步降低发起银行持股比例;争取推动经营规范、主业服务“三农”、股东实力较强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监管规定转制为村镇银行;争取组建总分行制村镇银行,缓解村镇银行网点覆盖率低、资金组织难度大等问题;争取国家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5.创新发展农村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引进各类合格投资者;引导、鼓励资本规模大的农村商业银行向资本规模小的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参股,参与其股份制改造或作为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推进市(地)所在地的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加快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各级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进程。利用两到三年时间实现全省高风险社全面处置,股份制改革全面完成,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基本建立,农村金融服务功能与核心竞争力显著提升。

  (二)创新农村金融产品。

  积极探索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相结合、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结合、贷款融资与债券融资、融资租赁相结合、信贷服务与保险服务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根据现代农业产业链条长的特征,探索农业产业链服务模式。充分发挥银证保的功能作用,创新有效分担农村金融风险的权益链融资业务。探索发展农业产业化信贷模式,积极推动和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模式,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辐射拉动作用。开展政府、牧场、担保公司、龙头企业、保险公司和农户多方参与的奶牛养殖产业信贷模式产品,通过提供多种担保合作,提高养殖户和企业的贷款资质和额度。开展以银行、龙头企业、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和农户多方参与的粮食生产融资模式,通过企业担保、订单质押、存货质押等方式,为粮食供产销全过程提供信贷支持。积极扩大小额信用贷款和互保贷款覆盖面,探索与银行卡授信相结合的小额信贷产品,试行主办银行制度,开立存贷合一账户,开办信用贷款。

  各银行机构要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产特征和资金需求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的授信管理流程。根据农业生产的周期特点合理调整贷款期限、合理设置授信额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充分满足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大额和中长期贷款需求。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探索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施一次申请、集中授信、循环使用、余额控制,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灵活性。

  (三)创新融资担保方式。

  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探索扩大担保物范围试点,将农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草原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拟购置农机具、专利权、商标权、股权、债权、应收账款、汇单、订单、保单、仓单等纳入抵(质)押担保范围。研究出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推动金融机构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鼓励对农业经营者提供长期低息贷款。鼓励金融机构针对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在有效防范风险基础上,创新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和相关服务,合理调配信贷资源,积极稳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搭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评估、流转等中介服务平台,努力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在“两大平原”地区全覆盖。对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占有和使用的大型农机的所有权和处置权进行明确,对以大型农机具办理抵押贷款相关的抵押登记、评估、抵押物处置及风险防控等环节加强管理,建立相关制度,完善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管理规程。各银行机构对资本密集高、机械设备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开展大型农机具抵押,可采取“销售商或生产商保证担保+农机具抵押”的模式。建立农产品订单登记备案或公证制度,规范农产品购销合同,积极推广大宗农副产品存货质押等方式,丰富合作组织融资手段。深化农村产权改革,完成对各类产权的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农村产权评估、交易、流转平台,为农村各类动产、不动产进行融资担保创造条件。

  健全农村融资担保体系,采取多种方式提升农村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优先准入在农村地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中心城区的担保公司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进一步健全农村融资担保体系。建立银行、担保公司、企业合作长效机制,推进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制。各地财政出资的担保公司业务要加快覆盖农村地区,不断提高农村地区业务比重。

  (四)创新农村金融监管机制。

  1.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监管。对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农村合作金融公司、农业租赁金融公司,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管理办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农村合作金融公司、农业租赁金融公司涉及到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经营范围、股东条件、股权结构、信贷投放、利率水平等作出明确规定。省、市金融工作部门对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农村合作金融公司、农业租赁金融公司试点要加强指导,试点县(市)政府负责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落实监管责任人制度,建立健全风险预警、识别、处置方案,通过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方式,重点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2.开展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方式。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农村合作金融公司、农业租赁金融公司试点,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制定有效的议事规则、业务流程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有效防范内部产生的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和制度风险。同时,要加强外部审计和外部监管,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办法和市场退出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3.探索建立中央监管和地方监管双层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意识和责任,培育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能力,明确地方政府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农村合作金融公司、农业租赁金融公司的监管职责,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强化对农村信用社及其他准金融组织风险处置责任。要坚持依法行政,维护金融债权,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创造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加强我省地方金融监管能力建设,要继续加强各级金融工作部门建设,增强对农村金融监管的履职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创新金融服务工作的领导,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和支持,提升改革试验和改革创新的深度和广度,放大各项改革创新措施的效果。要建立协调机制,对各项创新任务和重大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形成共识,发挥合力,共同推进,并及时解决改革试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创新农村金融组织试点,对开展试点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给予奖励、补贴、股权投资、注册登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征信服务在支持“三农”发展中的作用,各县(市)应建立健全涵盖金融、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等部门信用信息的征信系统,制定与信用状况相结合的融资办法,加大对农村逃废银行债务的打击力度,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优化农村地区信用环境,为推动农村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四)开展重点示范。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先行开展创新内容的试点,重点示范,及时总结试点成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手段,防范试点风险,将重点示范地区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在全省范围内逐步进行推广。

  (五)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级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改革试验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提升认知、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为农村金融创新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责任编辑:徐丹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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