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醉驾超标电动车被判拘役两个月

2014年07月18日 10:56   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漫画/陈彬

  56岁的王女士因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出事,被交管部门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遂被检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昨日上午,该案在房山法院开庭,法院判决王女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两个月,罚金2000元。

  案情

  醉酒驾驶

  超标电动自行车被诉

  今年6月24日,56岁的王女士和家人吵架后喝了两瓶啤酒,随后驾驶一辆两轮无牌照电动车上路。在房山区良坨路上,醉酒的王女士撞上了一辆停在路边的小轿车,继而与轿车车主发生争执。

  交警赶到现场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女士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27.4mg/100ml,属于醉酒。而其驾驶的电动车,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鉴定属于摩托车。因此,交管部门认定,王女士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刑拘后,检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王女士提起公诉。

  王女士表示自己压根没想到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更没想到自己会因此被诉上法庭。

  法院认为,王女士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判决王女士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释法

  超标电动自行车

  按机动车量刑

  据了解,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就何种电动车算作机动车做出规定,法官表示,本案中,认定王女士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依据是司法鉴定。

  法官介绍,我国现行的电动自行车标准,是1999年由国家轻工业局提出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其中规定了电动车的判断标准,即“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有脚踏骑行功能等。”而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对王女士的“电动车”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事故电动车重量为88.2kg,且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

  此外,该司法鉴定认为,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新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摩托车”标准的描述是,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电驱动的、最大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也就是说,此规定也认定了王女士的“电动车”已经属于机动车的范围。

  法官表示,退一步讲,就算醉酒驾驶合标准的电动车,虽然不会被判刑,但仍属违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非机动车不得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不仅违法,还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北京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及记分标准》规定,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要处以50元罚款。

  调查

  经销商为促销 常拔掉电动车限速线

  1999年,国家轻工业局制定行业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其中规定了电动车的判断标准:“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有脚踏骑行功能等。”然而北青报记者在走访调查中却发现,在实际销售的电动车中,大多都时速严重超标,很多电动车在出厂时确实能够达到行业标准的20公里的时速,但不少经销商都表示,只要拔掉限速线,电动车时速可达到40公里,甚至部分车速可达55公里。

  “我们卖的电动车大致有三个时速范围,低的30公里,一般都能到40公里,要是想买快一点的55公里的也有,就是价钱要贵几百块钱。”一位电动车经销商介绍说,这类电动车基本都使用的是800瓦的电机,最高速度能到50公里。

  面对北青报记者对电动车高速行驶时的安全性质疑,电动车的经销商则表示,如果是刚刚开始学着骑电动车的消费者,可以先不必拔掉限速线。如果是能够熟练驾驶的人,就可以帮助消费者在购买时拔线。“限速20公里的电动车,骑起来和自行车没什么区别,何必还买呀?”经销商说。

  北青报记者发现,仅仅是在百度里搜索有关“电动车限速”的关键词,就会出现大量针对各类品牌电动车如何拔掉限速线或去除限速装置的方法。不少消费者都是主动在网上发帖,询问如何拆除电动车的限速装置。

  在淘宝网上,还有不少卖家以“电动摩托车”为噱头销售高速电动车。这种电动车外观看起来和普通踏板摩托车并无不同,只有仔细观察才会发现这类电动车并没有摩托车的排气管。销售客服还称,这款电动车时速可达60公里,在车把的位置还专门配备了一个红色按键,按键上标明着低、中、高三档速度。这类电动车的销售价格普遍在2500元以上。

  卖家称,这款电动车的电机全部是定做的,速度、里程远远超过普通电机。“这款电动车速度快,续航里程也长,现在不少城市禁摩,用它来代替摩托车非常好。”客服称,这样的电动车和摩托车一样,而且不用考驾照,不少消费者购买,仅仅上市三个月就已经有434笔成交记录。

  “由于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中,因超速引起的不在少数,因此,限速20公里是必须的。”业内人士表示。

  电动自行车改装缺乏有效监管

  有媒体报道,据统计数据显示,北京的电动自行车数量已超300万辆,每年还在以数十万辆的速度增长,年销售量在70万辆至80万辆之间。然而,面对迅速扩大的“电动自行车族”,北京市尚未制定综合性的电动自行车专门立法,在实际监管上也困难重重。

  据了解,2002年,北京便出台了3部关于电动自行车税费和交通管理的规定,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行驶。2005年底,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和北京市公安局先后发文规定,电动自行车经登记、核发牌证之后可以上道行驶。

  今年2月16日,清华大学法学院举办“推进电动自行车立法进程”研讨会,公开推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专家建议稿)》。据称,该专家建议稿是全国首部地方性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专家稿。

  研讨会上专家介绍,正在制定的新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大于26公里,整车质量不大于55公斤,生产企业要对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安装不可拆除或调节的限速器。此外,对于不符合规格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在登记和执法环节要加强审验力度。但截至目前,北京市尚无相关新规正式出台实施。

  本版文/本报记者 孔德婧 见习记者 池海波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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