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司法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昨天,《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由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推进小组原则通过。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当天下午举行检察改革先行试点工作动员大会,标志着检察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上海检察机关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较大的篇幅,从7个具体方面就完善司法责任制提出了实施办法。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旭解读说,要通过建立一套能够确保公正廉洁执法的检察权运行机制,转变执法办案方式,完善有效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增强检察工作公开性、透明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检察官负责制强化办案责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探索建立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也提出,要完善司法责任制。这些清楚地表明,在司法改革的路线图上,主体责任越来越被强调。在不少法律界人士看来,只有真正落实司法责任制,才能从制度上倒逼司法人员公正司法。
上海检察机关实施方案中提出,通过试点主任检察官制度,逐步探索检察官负责制,建立健全检察办案组织,突出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强化检察官的办案责任。试点中,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可根据检察职权的内容,分为刑事检察组、职务犯罪侦查组和诉讼监督组。主任检察官是检察院资深检察官的代表。主任检察官办案组通常由1名主任检察官、2名以上检察官及若干辅助人员组成,主任检察官员额按本院检察官总数的三分之一比例确定。
随着改革的推进,主任检察官负责制还将逐步过渡到检察官负责制。“检察官根据法律规定或检察长授权,依法独立行使司法办案、法律监督等职权,并承担相应的办案责任。”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主任检察官保障办案质量的主要方式是审核,不能改变检察官的审查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建立授权清单确保权责统一
司法责任制的核心是“权责统一”。前不久公布的上海司法改革试点方案中,提出要探索建立法院、检察院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制度,明确应当由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行使的司法权力,以及各项权力行使的相应责任。“权力界限不明晰时,责任追究自然也无法到位。”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伟教授认为,一旦权力清单得以确立,责任追究也就水到渠成了。
据此,上海检察机关在方案中提出,将依法依规统一制定、发布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授权清单,明确检察长、检委会、副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在办案中的职责权限——检察长、检委会行使法律明确赋予的职权,其他经检察长授权的案件处理均由检察官独立作出。同时,将建立检察官执法档案,并健全检察官办案责任考评机制,检察官对其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权力下放的同时,还明确了检察权规范运行的各项细则——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对检察长的指挥、决定和命令必须服从。如果检察长对检察官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改变其决定或提交检委会决定,属于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执法事项,检察官只对事实和证据负责;检察官的决定被全部或部分改变的,对改变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
让检察权公开透明运行
公开透明是最好的“防腐剂”。市检察院提出,在内部制约机制上将强化检察长、检委会对执法办案活动的领导和监督,检察长定期检查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工作,可以指令汇报某一案件或一段时间内的办案情况,并可对检察官独立作出决定的案件进行事后复核。案管部门将对办案流程进行全面监督,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检察长授权,对办案全程进行动态监督。上级院通过受理复核和直接办理案件对下级院办理的案件进行监督。
在强化对司法办案的外部监督上,扩大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与和监督案件的范围,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案件评查等专项监督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案件听证、听庭评议等活动。值得注意的是,还提出将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
此外,上海检察机关还提出将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对疑难复杂及在检察阶段作出终局性决定的案件,探索实行公开听证和公开宣告,并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执法办案程序和结果的公开。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