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官员在职写检查欺骗纪委 否认入股企业

2014年09月03日 16:14   来源:中国青年报   

CFP供图

  在职时,一位干部给市纪委写了《检查》,称自己与某家公司没关系。

  退休之后,这位曾写《检查》的干部却仍在与这家公司打官司,要求确认自己占有60%股权。对于此前的《检查》,他坦言是“为规避党纪处分,做出的虚假陈述”。

  这一事件的主角,是国家大剧院工程业主委员会的工程部原部长朱正林。2014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朱正林占有涉事公司60%的股权。

  按照判决书的说法,《公司法》并未对自然人担任股东的条件有禁止性规定。不过,记者注意到,《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党员领导干部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

  “干部做检查,但检查完该怎么样就怎么样。这是钻空子,是游离于党纪、国法之间。”同一公司的败诉股东王丽娜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她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

  曾在某公司持股60%

  这起经济纠纷的起因可追溯至1998年。彼时,作为合作伙伴,王丽娜与朱正林一起成立了北京金泰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泰成公司”)。

  在这家公司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中,朱正林出资600万元,王丽娜出资300万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朱正林。

  王丽娜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她原先在一家铁路系统下属公司做销售工作,1996年与朱正林认识,“1996年,他是华电房地产的副总经理。去华电之前,他是某部委的副司局级干部”。

  记者获得的一份户籍资料显示,朱正林的服务处所为“中国华电房地产公司”,职业填的是“副司”。

  “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经商方面,我们当时不太懂。他说能做,工商也没有管。”王丽娜称。

  金泰成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参与开发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房地产项目。王丽娜说,她与朱正林合作,原因之一也是看重其房地产开发经验,“他跟土地方比较熟悉”。

  2001年,北京市朝阳区出现了另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金泰成公司看中了这个机会,但根据有关规定,如果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将没有机会参与项目的角逐。

  金泰成公司的做法是,新注册成立“北京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坤公司”),注册资本同样为1000万元。

  不过,在当年的工商登记资料中,达坤公司显示的股东并非金泰成公司,而是3个自然人:付国强、万文国、柴参。其中,付国强是法定代表人,持股60%。另外两位股东均为王丽娜的亲属。

  如今,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这3人只是代替金泰成公司持有股权,并非真正的股东,也不承担公司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这意味着,在达坤公司内部,金泰成公司是“隐名股东”,躲到幕后;付国强等3人是“显名股东”,站在台前。这种做法并不少见,之所以出现隐名股东,有时是为了规避法律,有时则是另有隐情。

  在王丽娜看来,金泰成公司作为隐名股东的原因,与朱正林被举报有关。

  她称,1999年,朱正林进入国家大剧院工程业主委员会,后来任工程部部长,2000年前后曾被人举报在外经商。因此,朱不愿在新注册的公司中体现金泰成公司或他本人的名字,“付国强是我们俩的朋友,我们就商量,给点车马费,可靠就行”。

  据了解,付国强是另一家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

  此后,达坤公司的房地产项目开始建设,并于2006年4月竣工。在2002年8月,金泰成公司召开股东会,免去了朱正林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务,取而代之的是王丽娜的丈夫万文国。

  王丽娜说,朱正林不再担任金泰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原因依然是朱担心被举报,“虽然不是法定代表人,但他在金泰成公司还有60%股权”。

  向纪委写检讨保证与公司没关系

  2006年3月,由于达坤公司的一处房地产项目,朱正林给北京市纪委写了一份检查。中国青年报记者看到,这份《检查》中,朱正林努力试图与达坤公司撇清关系。

  “关于曾协助达坤公司运作酝酿住宅楼一事,我原先认识并不清楚,只是认为在该公司特定的困难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帮助做了一些工作,后来又及时退出,仅去过工地三四次,在法律上与达坤公司并无任何关系。”朱正林在《检查》中称。

  他表示自己根本不存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问题,并承认,他的一些不妥行为给国家大剧院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王丽娜告诉记者,她在当年就知道此事,“有人举报到上级纪委,上级让北京市纪委来调查这个事情。达坤公司也给北京市纪委出了一份情况说明”。

  她称,这份情况说明的大意是,朱正林在达坤公司确实只是帮忙的,并未持有股份。

  记者注意到,在写这份《检讨》之前,朱正林也正试图逐步从他此前在“台前”持股的金泰成公司中退出。

  2004年10月,朱正林签订协议,将自己在金泰成公司最后的60%股权,转让给王丽娜夫妇。这时,距他2002年被免去法定代表人已有两年。

  至少从工商变更登记来看,此后,朱正林在金泰成公司的持有股权已降为0%,王丽娜则由原来的30%上升至60%,其丈夫万文国的股权为30%。

  王丽娜告诉记者,2006年2月,由于“大红门”项目已经完成,金泰成公司注销了。

  达坤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并非一帆风顺。王丽娜称,在大楼盖完后,他们与一些公司产生了官司,有的案件需要法定代表人付国强出庭。

  “付国强是个本分的人,对这些感觉挺不舒服的。他本身没有参股,只是代持股份。”王丽娜说,加之此前,付国强看到了朱正林被举报,同为国企管理人员的付国强突然变得“态度很含糊”。

  王丽娜回忆,从2005年开始,付国强多次提出不想在公司当挂名股东了,“干脆就转出来得了”。后来,王丽娜因为工程无暇分身,付国强所在的公司也忙于2008年奥运会的场馆接待工作,于是,他们协商在奥运会之后处理此事。

  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付国强也证实了上述说法,“我只是帮朋友挂名,不想挣钱,也不想搅到事情里面。”

  2008年10月,达坤公司向付国强发出《股东会议通知》,通知称,付国强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参与经营,并且还担任其他国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适合再继续担任达坤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和挂名股东身份。

  11月16日,达坤公司形成了股东会决议,同意付国强将其600万元出资转让给王丽娜。

  “这600万元还没有转让完,我们就被起诉了。600万元现在还在被财产保全。”王丽娜说,起诉者是曾经的合作伙伴朱正林。

  起诉要求确定占有60%股权

  朱正林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付国强代其持有达坤公司60%的股权。

  “知道这个消息的时候,我愣了。朱正林已经给纪委明确表态,说与达坤公司没有关系,怎么还这么大胆去起诉要60%的股权?”王丽娜说。

  让王丽娜更无法理解的是,在她看来,朱正林与达坤公司确实并无法律上的关系,曾有法律关系的,是已经注销了的金泰成公司。

  王丽娜告诉记者,朱正林在达坤公司“没做什么事情”,只是做了一些协调工作,比如认识一些优秀的经理,就介绍过来,并没有参与实际的投资。

  朱正林对这一说法并不认同。与写《检查》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民事起诉状中,这位此前试图撇清与达坤公司关系的干部,极力主张自己实际占有公司60%的股权。

  按照朱正林的说法,达坤公司成立以来,他在经营过程中一直被当作股东对待,不但主持召开董事会,解决公司经营权及账目问题,同时还以达坤公司的名义为公司签署了诸多至关重要的协议。

  他还提及,达坤公司向其支付了部分分红。

  这,与其在《检查》中“利用业余时间帮助做了一些工作”“仅去过工地三四次”等表述,几乎是天壤之别。

  记者注意到,朱正林称占有60%股权的依据之一是,2004年10月1日,朱正林与付国强签订协议,确认付国强代其持有达坤公司的股份600万元,付不承担达坤公司任何权利义务,并承诺在朱认为必要时无条件更换股东之名。

  对此,王丽娜称不知情。她说,早在2001年7月2日,金泰成公司已与付国强签订协议,邀请其为达坤公司的代理股东,借其名下股份为600万元。

  王丽娜解释,这意味着,付国强是金泰成公司的代理股东,而金泰成公司并非朱正林一人所有,所以,朱正林个人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就再签订一份代持协议,应属无效。

  她还称,达坤公司并没有给朱正林分红,“当时正在盖楼,资金还没有收回来,连利润都没有”。

  对于60%的股权究竟是代谁持有的问题,付国强则表示中立。他称,自己是出于信任才签订的挂名协议,请法院查明60%的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后,依法处理。

  案件经历了漫长的马拉松。2009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朱正林与付国强之间的代持协议法律关系有效,付国强应按要求交付达坤公司60%的股权。

  不过,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2010年12月,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旧作出支持朱正林的判决。被告方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庭审称:为逃避党纪处分,作出虚假陈述

  2013年1月,朱正林再次就60%股权提起诉讼。根据新的法律规定,他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

  朱正林再次得到法院的支持。2014年7月,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朱正林系达坤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60%。

  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朱正林虽于2004年10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向王丽娜、万文国过户金泰成公司60%股份,但系在不放弃其应该享有的金泰成公司在达坤公司的投资权益的前提下,将金泰成公司股权交王丽娜、万文国代为持有。因此,金泰成公司注销时的实际出资比例中,朱正林占60%。

  在一审法院看来,当金泰成公司注销后,该公司向达坤公司出资的权益,应归注销前实际出资人按出资比例享有。

  对此,王丽娜坚称,他们已经向朱正林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对于此前提交给北京市纪委的《检查》,判决书载明,朱正林的说法是“为逃避党纪处分,作出的虚假陈述”。

  那么,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朱正林是否具备担任股东的主体资格?

  判决书载明,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自然人担任公司股东的条件有相关禁止性规定,朱正林是否违反党纪不影响其从事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

  但是,这一法律条文的规定,与中国共产党的党纪要求并不完全一致。

  记者注意到,《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明确,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准则》规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参照执行本规则。

  “他钻了一个空子,国法和党纪之间有个衔接的问题。法院可以说,党纪的事情我们不管,纪委可以说,他正在起诉,我们不能干涉法院的起诉。这就处于一种游离的状态。”王丽娜认为。

  在她看来,朱正林作为一个退休干部,和在达坤公司获得的利益相比,显然,挨个纪委的处分要轻许多。

  发稿前,朱正林告诉记者,这个案子很复杂,涉及财产侵占,建议媒体在二审判决后再进行关注。他称,自己不是王丽娜所说的副厅级干部,只是国家大剧院工程业主委员会的中层干部,“没有行政级别”。

  在被问及如何评价“在职写检查、退休要股权”时,朱正林表示,应该由法律来界定,“法院怎么界定,听法院的”。

  本报北京9月2日电

  (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袁霓)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