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令他们意外的事情发生,被告临沂市公路局辩称从未招收原告为工人,而且与公路水泥厂不存在作何隶属关系。而公路水泥厂也辩称自己是1990年成立,与被告无关。
为了证明用工关系,这75位老人努力搜集当年的用工合同以及1982年的全体员工合影。当时在公路段水泥厂任会计的肖文选还找出了由临沂地区公路管理段颁发给他的“先进生产者”等多项荣誉证书,以及盖有“临沂地区公路管理段”印章的笔记本奖品。更为难得的是,当年临沂地区公路段水泥厂的厂长凌在升以及原水泥厂生产厂长王佃存,他们也分别出具书面证明,作证当年是宣布放假回家。
法院最终审理查明,确定原临沂地区公路段水泥厂系原临沂地区公路段的下属企业,原临沂地区公路段系被告临沂市公路局的前身,并确定了老人们当年与水泥厂的用工关系。
然而,遗憾的是,法院最终以“原告自1985年放假回家至2008年8月申请仲裁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由,驳回了75位老人的诉讼请求。
再审又败诉
郝文福他们不服,选派了几名代表,于2009年再一次上诉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一次开庭,现临沂市公路局水泥厂却出示一份新的证据,证明当年这些人是被水泥厂辞退,而不是放假。
在临沂市公路局水泥厂出示的40张盖有个人印章或按了红色手印的“费用计算凭证”上,备注栏里有的写着“合同期满已发放四月工资”,有的写着“发放纪念费”,也有的写着“安家费”。临沂市公路局提出,水泥厂由于不符合当时的国家政策被关停,郝文福等人是按规定进行辞退,并按照政策给予了补助。而些凭证,就是辞退并支付生活补助的证明。
这份证据的出现,令老人们再次败诉。老人们不服,以新证据系伪造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却因证据不足、再申请不符合法规规定情形被驳回。
“这很明显就是一份假证!”当时领取了4个月工资的乔如平回忆,他当时接到通知说厂里要发放放假补助金,于是在1985年3月份到厂里领钱,而在签字领取时,备注栏里并没有作何字样。“这些字肯定是我们走后又写上的,当时如果说是辞退的补偿,我肯定不会领钱签字!”乔如平说,他听说可以通过笔迹鉴定来确定签字时间,但又担心事情过去20多年,鉴定结果很难确定。而且,7年的官司之路,让很多工友都放弃了希望,也有一些老人已经离开了人世,剩下的十几个人根本支付不起高昂的鉴定费。
郝文福同样对这个结果不服。“如果仅凭收据上的备注就能断定我们是被辞退,完全有失常理。”郝文福说,那个年代如果要辞退工人,厂里必须召开职工大会公开宣布,可是他们并没有受到这种礼遇。
但求老有所托
官司一输再输,但老人们并没有放弃。他们坚信,法律最终一定能给他们一个公平、公正的答案。
2011年4月份,75位老人委托代表刘佃奇到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继续上诉。“这是最后的机会了,是输是赢我们都认了。”62岁的肖文选说,如果还是败诉,他就死心了,安心收自己的废品支撑晚年生活。但时至今日,他们都没有收到任何来自最高院的通知。
“打官司太难了,我们都一把年纪了,没精力,也没钱。”郝文福说,他现在不求拿到多少退休金,只求一个尊重。 “在临沂市公路局提供的证据中,只有部分工友领到放假补贴,我和其他将近40人都没领到,为什么我们也一起败诉了?”郝文福说,他对这个判决结果始终不能接受,一定会上诉。
乔如平每想起当年的选择,就觉得后悔。到水泥厂前,乔如平在公社当民办老师,因羡慕工人高出教师几倍的待遇报名当了工人。但现如今,当年的同事已经转正,拿着几千元的工资,而他年近60岁,却只能靠干建筑打零工生活。“人生就是这样充满戏剧性,如果重新选择,我一定不会去进水泥厂。”
肖文选在一篇长达20页的对公路段水泥厂的控诉书中这样写道:“我们把一生当中最好的青春都献给了公路段水泥厂,没想到头来却是落得无人问津的下场。”
“听说民办教师和当年的‘赤脚医生’都快领退休金了,我们这些工人何时才给个说法?”在水泥厂工作多年路桂英夫妻盼望着,在60岁时也能领取一份退休金,证明当年他们曾经是人人羡慕的工人。(王鲁娜 李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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