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纪委监察局在22日举行的定期新闻发布会上披露,根据近日出台的《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工作的意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行为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以上的后果的将被问责,情况严重的领导干部可能被责令辞职或免职。
根据《意见》,按照对象不同和情节轻重,将问责方式具体划分为四种情况:领导干部的失职行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问责;领导干部的失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央和省的问责规定,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的问责;非领导干部的失职行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问责;非领导干部的失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辞退的问责。
《意见》规定的问责对象覆盖了全市所有从事公务的人员,由两类主体行使问责决定权、监督权、调查权和建议权。一类是问责决定机关,由各地区各部门的党委、政府担任,负责组织领导管辖范围内的问责工作,行使问责决定权、监督权。另一类是问责实施主体,由各地区各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关、部门、机构担任,负责实施问责工作,行使问责调查权、建议权,包括受理投诉、控告和检举,开展问责调查,提出拟处理意见等。
其中,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问责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问责;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责线索,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问责。
《意见》从问责线索初核、立项、调查、调查报告撰写、问责前谈话、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送达、问责后谈话等方面,对问责实施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如,被问责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原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受理申诉机关不得因被问责人员提出申诉而对其加重处理。
此外,《意见》还规定了简易程序:对事实清楚的问责事项,可以不开展立项调查、不开展问责前谈话,由问责决定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问责事项,经问责决定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不用经过“制作问责决定书”等程序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并实施。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