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促进三产融合 应以农民增收为前提

2014年12月31日 14:19   来源:中国证券报    

  健康的产业结构是大国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前提。本轮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一些国家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和减少本土污染,过度发展金融等第三产业,造成产业结构脱实向虚、严重失衡。汲取国外教训,我国需不断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努力促进三次产业协调发展。就我国农业而言,更需要推进农业现代化,要把产业链、价值链等现代产业组织方式引入农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互动(简称“三产融合”)。

  我国农业基础比较薄弱,农业生产组织经营化程度较低,农业发展方式依然粗放,农业生态环境受损,耕地、淡水等资源紧张,农业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比较落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求平衡压力日益增大。解决这些“三农”问题,维护国家整体经济安全,不可能单靠“三农”自身解决,还需要全社会、三个产业的联合协作。这就需要拓宽视野,利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要从我国现有三次产业布局出发,充分利用我国制造业的比较优势和服务业的发展动力,拓宽农业的内涵和外延,推动三产融合,发展现代农业。发展现代农业,夯实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也能更好地吸收传统制造业的过剩产能,提高制造业的产能利用率,并为服务业发展奠定扎实的实体经济基础。

  三产融合的提法虽然听起来新鲜,但并不神秘,也不遥远,在国外早有实践,比如韩国庆尚北道清道郡发展柿子产业,通过“涩柿子生产+柿子加工+柿子酒地道(观光资源化)”的深度融合,实现生产、加工、观光之间的连接,从而增加农民收入。

  我国农村三产融合的案例也很丰富,只是实至而不名归。我们在天津静海县调研发现,该县的农业龙头企业,采用“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模式,与合作社、种养大户、普通农户等签订协议,由公司为农户提供种子、生产资料、技术、农机具、农地基础设施以及产前、产中、产后等一条龙服务,农户和协会负责农产品种养,最后再由公司收购和销售产品,这样既降低了农户的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又保证了公司的原材料供应和产品收购等问题,是三产融合的有益探索。在江苏、上海等地的一些茶场、农场,以农业生产的第一产业为中心,发展农产品加工,开发特色产品等第二产业,在加上直销店、餐饮店、住宿、观光等第三产业,打造了一条条“生产+加工+销售”的服务链,让很多产区变景区,田园变公园,产品变礼品,促进三次产业相互联动、深度融合。最近褚时健等知名人士也借助电商推广“褚橙”等农产品。实践证明,三产融合必要而且可行,既能延伸了农业生产的产业链,增加了农业附加值,还能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实事求是地讲,天津静海农企、“褚橙”等三产融合的案例还不是普遍现象,推动三产融合并不断扩大其覆盖范围是一项长期工作。为保障产业融合的可持续性,需要不断改善农村的基础设施,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和推广,创新农业投融资机制,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尤其是要重视培养适应产业融合的新农民。在三产融合中,虽无需单个农民对产业链、价值链的所有环节亲力亲为,不要求农民十八般武艺样样精通,但在农民这个群体内部需要进行分工,生产、加工、经营、物流、流通,需要各种各样的专业农民,因为只有专业的才是高效的。培养和造就一大批专业农民、职业农民和新农民,提高农民的专业素养和劳动生产率,让农民在免缴农业税、享受一般地租的基础上,还能收获社会平均收入,农业就真的有希望成为人们羡慕的职业,这样才能解决我国将来“谁来种地”和“如何种地”这两大难题。

  三产融合的市场广阔,代表着未来的发展趋势,但不管怎样探索和变革,土地永远是绕不过的核心问题。在三产融合中,土地开发合作的形式可不拘一格,只要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符合改革方向,不管土地流转、土地入股,还是土地托管都可以探索,但一定要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因为土地不仅仅涉及经济问题,还是维护我国农村稳定的一道重要“安全阀”。在三产融合中,为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放开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大门的一系列具体工作,需要放在“切实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利益”的大框架下进行,保障农户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创新而使农民丧失其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否则产业融合的实践有可能与土地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

  在三产融合中,面对资金、技术、生产、营销等实力雄厚的企业,分散的小农户是典型的弱势群体,通常是价格的接受者和利益的被盘剥者,地位明显不对等。为维护农民利益,要明确提出三产融合的前提是增加农民收入,否则即为非法。要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适度规模经营,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农民在市场交易谈判中的地位。地方政府需适应“三产融合”的发展,不断提升“三农”工作水平,提高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能力,坚决打击企大欺农、店大欺农。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高伟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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