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环保新法实施 湖南首开拘留单严惩乱排污

2015年01月05日 09:55   来源:三湘都市报   

1月4日,因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一企业责任人被行政拘留。

环保执法人员检查企业排污管道。

  新闻进行时

  新法

  新修订的《环保法》已于1月1日起实施,面对环境违法案件,环保部门现在能“快拳出击”。

  行动

  1月1日,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开出首张责停排污决定书。3天后,3名企业负责人被行政拘留。

  问责

  我省将掀环保问责风潮,拟出台办法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对五种情形启动问责。

  今天是元旦小长假后上班第一天,也是最严环保法生效第四天。8点30分,三湘都市报记者随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和公安分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区先锋乡金塘村和先锋村执法检查,发现两家废旧塑料回收加工企业和湘潭德园食品有限公司正在非法排污,且无任何环保设施,执法人员当场开出行政拘留书,3名企业责任人被公安带走。

  据悉,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我省发出的首份行政拘留书。

  新法实施第一天

  开出首份责停排污决定书

  1月1日一早,雨湖区环保执法人员就在辖区内开展专项整治,严查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或污染物直排等违法行为。

  在对湘潭德园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生产过程存在生产废水、废弃物排放。执法人员立即拍照锁定现场证据,监测人员对外排污染物采样。

  在企业法人代表对执法部门制作的现场文书签字确认后,根据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执法人员通过自主开发的PDA移动执法系统,开出了我省环保系统第一份《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由企业法人代表签收。明确要求,限期在当天11时59分停止排污。

  据检测,从该企业槟榔生产项目现场排出的废水中,COD超标3.4倍、氨氮超标3.9倍。

  当天,雨湖区环保局对9家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下达了《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

  3天后,仍在排污

  3名责任人被行政拘留

  1月4日,记者跟随执法人员来到已于1月1日收到《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的3家污染企业。

  当来到先锋乡金塘村一家废旧塑料加工厂时,塑料造粒机轰轰作响,产生的有毒废气刺鼻难闻,水槽里浸泡着肮脏的塑料袋等废物,污水从屋外一个不起眼的角落直接排放出去。

  来到先锋乡先锋村的一家废旧塑料加工厂、姜畲镇的湘潭德园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再次检查,发现这2家企业均仍在排污。

  这家废旧塑料加工厂未办理任何经营手续,连名字也没有。执法人员对排污现场进行取证后,填写了一张《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将其递送给现场公安,并将该厂负责人李某移送公安机关。这是新法实施后,我省首张因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而发出的行政拘留证书。

  当天上午,经环保执法人员取证后,这3家拒不执行《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的企业责任人,均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据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副局长张洪峰介绍,早在这次专项行动开始前,该局就将200多份印发的《法律风险告知书》送到企业主手中,宣传新修订的《环保法》。

  ■记者 李国平

  实习生 吴思宁 通讯员 李林龙

  执法变化

  由“漫长等待”

  变“快拳出击”

  新修订的《环保法》号称“史上最严”,其中的亮点之一,就是环保部门被赋予更大的环境执法权力。

  在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监察大队队长刘剑看来,面对环境违法案件,环保部门现在能够“快拳出击”。

  如先锋乡金塘村这家废旧塑料加工厂的违法排污,早在去年3月就被雨湖区环保局发现查处,却没能真正关停。

  以前,对违法排污企业的一套处罚流程走下来到底需要多久?

  “在一切顺利的前提下,至少需要120天左右。”刘剑算了一下“时间账”:调查取证要7-10天,立案要3天,行政处罚告知的时间有7天,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要走3个月,催告需要10天,最后申请法院执行。

  而现在,根据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环保执法人员在排污企业现场调查取证后,现场下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再次检查时,若企业仍未按要求停止排污,将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责任人;若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适应新环保法生效后环境执法新常态,去年12月底,雨湖公安分局民警驻雨湖区环保局联络室成立,两部门间形成了定期联络、临时联络、线索共享等工作机制,率先在全省试水“大环保、大部门”的联动执法模式,使得环保执法更加有效有力。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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