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和还存量债务

2015年01月16日 09:15   来源:成都商报   

  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一直是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点。昨日,省政府印发四川省政府出台《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对四川省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风险防控等均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四川明确全省政府债务由省政府统一举借,市、县政府由省政府代为举借,坚持“谁举债、谁偿还”,省级不承担市、县级政府债务的偿还责任。另外,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在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上,四川规定,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所谓公益性支出,就是跟老百姓息息相关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项目。

  借债 省政府统一举借

  首先,在政府债务的举借上,《办法》就明确作出了主体的限制。今后,四川的全省政府债务由省政府统一举借。市州、区县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也由省政府代为举借,通过转贷方式安排市、县。

  另外,以往发挥过作用的企事业单位不再具备举借资格。四川规定,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为了保障“有借有还”,四川规定,举借政府债务应当确定偿债资金来源,并且要制定债务偿还计划。

  地方债怎么借呢?《办法》明确,举借政府债务要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进行,而且这是唯一的举借方式。

  在举借规模上,四川规定,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债务限额主要根据政府债务风险和财力状况确定。债务高风险地区将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余额,逐步降低风险。债务规模下降到限额之前,按照“增减挂钩”原则,经规定程序审核后准予在当年偿还债务额度内适度举借债务。债务风险相对较低地区,则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债务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增长协调。

  按照《办法》,四川省政府应在国务院批准限额内合理确定全省举债规模,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债务规模,统筹全省政府债务举借,核定省级和市、县债务规模。

  而市县政府在省政府核定限额内合理确定本地区举债规模,按规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如果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应自行承担损失。金融机构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应当符合监管规定。

  而在具体管理上,《办法》规定,政府债务收支分类将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而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债务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等。

  政府债务收支预算实行分层编制。按照管理隶属关系分别核定单位债务收支、部门债务收支和政府债务收支,分层编入单位预算、部门预算和政府预算。

  而在年度终了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债务收支编入政府财政决算草案,按照规定程序由本级政府审定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使用 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政府借债后,债务资金如何使用呢?对此,《办法》也进行了专门的限制。按照《办法》,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所谓的公益性资本支出,主要是跟老百姓息息相关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项目。具体包括:市政设施、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公共卫生、文化体育、教育科研、环境整治、水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

  另外,政府债务资金全额纳入国库,实行专账管理。对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形成的政府债务,应当予以单独核算。债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全省各级政府将强化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 成都商报记者 祝迅

  原标题:四川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和还存量债务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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