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赵蕾)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棚户区改造的一系列要求,抓住重大历史机遇,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推动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
2014年,陕西省共取得国开行658亿元贷款承诺,并全部足额签订了借款合同。
2015年,已获得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准承诺760亿元。
充分遵循民意引导货币化安置
2014年,我省在棚改房屋征收工作中,指导各市区,制定政策,引导群众选择货币安置的方式,目前陕西省主要采取“现金支付”和“利用社会房源安置”两种货币化安置方式。现金支付方式是在确保拆迁群众拥有住房的基础上,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对居民选择现金安置,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助标准,使安置群众能够用货币补偿款买得起同地段、同面积的商品房。
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让被征收群众通过自主购房更好地改善住房条件,减轻了政府安置房屋建设的压力。
利用社会房源安置方式是由政府搭建定向销售平台,为棚户区改造安置居民提供“五证”齐全、信誉较好、无不良记录的开发企业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宅供选择。
在价格上以团购等形式,政府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开发商给予一定的让利,使棚改安置居民得到实惠,这种方式也消化了商品房存量。
经过积极引导扎实工作,2014年,我省货币化安置补偿户数为7.69万户,由最初的不足3%,提高到目前的34.9%。
坚持和谐征收平稳有序推进
近年来,我省在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工作中,认真践行群众路线,努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相关部门广泛听取意见,做好群众工作,认真对待被征收群众的意见建议,针对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健全措施,坚持底线思维,把群众的现实保障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安排好生活和就业,建立共建共享的利益机制,切实维护被拆迁群众的根本利益。
同时,严格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规定,坚持基本政策、补助标准、房源情况、申购程序、工作流程与评估等全面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通过政策咨询、入户动员、发放宣传册等方式,答疑解惑,做到阳光征收,依法征收,消除群众的疑虑。
此外,陕西还着力化解突出矛盾。积极发挥基层干部的作用,做好政府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全力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和化解各类不和谐、不稳定因素,确保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平稳推进。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