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通报,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以来,浙江法院已审结赔偿案件717件,决定赔偿金额达2611.3192万元。
浙江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主任蒋中东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被专家学者誉为“宪法承诺公民基本权利的兑现法”,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1995年,浙江收案5件,2001年上升最多69件,后趋于稳定。“2011年16件,2012年35件,2013年41件,2014年66件,预计今后几年浙江法院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仍将继续增长。”
据了解,浙江20年共受理各类刑事司法赔偿案件456件,占全部赔偿案件的63%;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267件,占37%。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法院、公安、检察院、安全机关和监狱等。20年来,浙江法院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以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有434件,占60%;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为166件,占23%;以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115件,占16%。以安全机关和监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总共8件,不到1%。
但据蒋中东介绍,还有不少国家赔偿案件经赔偿义务机关自行处理后没有进入法院国家赔偿程序,特别是公安、检察机关、监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实际发生的案件数要高于统计数。
“除了行政赔偿、刑事司法赔偿之外,还规定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非刑事司法赔偿。”蒋中东表示,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不断增多,已经成为国家赔偿案件新的增长点,预计今后将会超过刑事司法赔偿案件。
蒋中东认为,国家赔偿审判是一项综合审判业务,是对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已办结案件的再审查,范围广、要求高、难度大为此,目前,浙江已经全面建立国家赔偿机构,全省各中级法院和省高级法院将赔偿委员会改组成办案机构,在行政审判庭同时挂设赔偿委员会,办理赔偿案件。
“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会出现偏差或者错误,这是一种固有的‘风险’,也是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必要成本,全社会必须理性对待国家赔偿。”蒋中东说,近几年,国家赔偿审判的司法环境有所改善,但效果还不够理想。一方面当事人不知申请赔偿、不愿申请赔偿、不敢申请赔偿现象仍比较突出。有的当事人宁愿信访,也不愿申请国家赔偿。另一方面,有些部门对国家赔偿制度确立意义认识还不到位,将法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视为自揭家丑,认为案件越少越好,对国家赔偿申请能拒则拒,甚至采取私下协调途径解决。
同时,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标准过低,当事人的赔偿请求与法定赔偿标准差距过大,国家赔偿立法滞后明显,赔偿请求人服判息诉难。
目前,浙江正计划追偿难问题出台《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已经列入浙江省人民政府的规章制定规划,国家赔偿追偿难的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
今天的通报会上,浙江高院还公布了六大国家赔偿典型案例,张氏叔侄案及周慧民申请衢州公安刑事违法冻结、查封案等入选六大典型案例。(完)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