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不满113万国家赔偿申请复议 要求当面赔礼道歉

2015年03月18日 20:31   来源:中国广播网    白宇

福建省高院民事再审案件收件清单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天下午,念斌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作出赔偿决定。请求撤销此前赔偿决定中关于“消除影响、精神抚慰金”等内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全国性媒体上以赔偿义务机关的名义正式发布公告,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

  2014年8月22日,8年4次被判死刑的念斌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无罪释放,12月25日,念斌因二审无罪申请国家赔偿。今年的2015年2月15日,赔偿义务机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念斌获赔113.9万元。

  今天下午,念斌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作出赔偿决定。念斌的律师公孙雪:

  公孙雪:我是下午3点钟左右到了福建省高院,把材料向福建省高院立案厅的工作人员提交了,他们经过审查,认为材料已经符合要求,并出具了材料收件清单,告知从今天开始7天之内,他们会做一个立案审查,在做出立案决定以后给我们送达正式的立案决定通知书,这样的话立案程序就算是完成了,我们只需要静等他们的立案决定,然后下一步的话,就是三个月审理期限。

  公孙雪介绍,此次复议的赔偿请求为:撤销国家赔偿决定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全国性媒体上以赔偿义务机关的名义正式发布公告,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5321805.84 元。据念斌提供的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第二项内容为:“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公孙雪:我们认为他这么写非常地抽象,我们看不到他们将来进行落实的可行性方案,所以我们在这一次的申请复议的申请书里是明确要求首先他们必须当面赔礼道歉,这对念斌的心理创伤的康复是很有帮助的。还要求在全国性的媒体上以福州中院的名义,进行公开的赔礼道歉,给念斌恢复名誉。媒体的宣传报道并不能代表福州中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对于福州中院《国家赔偿决定书》第三项:“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00元。”公孙雪认为,判决中的衡量标准和念斌实际遭受的损害不符。

  公孙雪:念斌不仅被4判死刑,而且有一次死刑被维持之后被移送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死刑复核长达一年的时间,在这一年的时间里,念斌遭受的日复一日的精神折磨,他每天早上3点,不用闹钟就会醒来,因为6点钟,看守所,如果是执行死刑案件的话,就要把人拉出去,这种执行从现行的方式来看是没有任何预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块这个事实被忽略了。还有一个重要的事实,他们现在仅仅是以结果论,认为说八年羁押四次死刑,那我给你精神抚慰金是多少钱。但是,公安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包括法院,审判机关,他们依法办事还产生的错案和严重违法产生的错案,对人造成的精神损害也是截然不同的。

  对于福州中院《国家赔偿决定书》第四项:“驳回赔偿请求人念斌的其他赔偿请求。”

  公孙雪:福州中院把伤残赔偿金这一块给驳回了,事实上,念斌确实是已经达到八级伤残了,念斌的八级伤残和八年的错拘错判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福州中院在这个过程中三次判处念斌死刑,这个时间周期是非常长的,因为这个涉及到他后续的治疗,如果这笔赔偿金都拿不到的话,那他后续的治疗根本无从保证。

  关于1500余万元的申请赔偿总额,公孙雪说:

  公孙雪:作为他的代理人我们的责任就是最大限度的为他挽回损失,抚慰他的精神创伤。因为现在可以预计不管将来福建省高院作出什么样的决定,给付念斌多少赔偿,现在都可以预见到是不可能填补他所遭受的身体损伤、精神的损害还有经济上的损失。我们也是希望通过念斌的案子,通过个案,尝试国家赔偿法的一些完善,将来也能在立法的时候,能够把在个案中做的尝试和努力吸收到立法的过程中去。

  有关事件进展,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记者白宇)

  国家赔偿申请书全文

  赔偿请求人:念斌,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澳前54-1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

  赔偿义务机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56号

  法定代表人:许先丛,该院院长。

  念斌于2014年12月25日因二审无罪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月22日送达(2014)榕法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请求人念斌现不服该决定书,特此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赔偿请求:撤销(2014)榕法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

  1、向赔偿请求人当面赔礼道歉,并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东方早报》、《海峡都市报》、新浪网、新华网等全国性媒体上以赔偿义务机关的名义正式发布公告,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100万元;

  3、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47580元;

  4、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万元;

  5、赔偿八年申冤的费用支出计100万元(包括为购买实验鼠药前往安徽、河南、武汉、南京、宜昌等地的交通费、住宿费;辩护律师50余次来闽调查取证的交通费、住宿费;10次开庭审理的辩护律师、鉴定专家交通费、住宿费;前往香港求助鉴定专家的交通费、住宿费;八年来亲属前往北京控告、申诉30次的交通费、住宿费;控告申诉材料的打印、复印、邮寄费等);

  6、赔偿请求人住所被砸毁的损失50万元;

  7、赔偿申请人家属八年租房费用38.5万元;

  8、赔偿申请人的姐姐念建兰申冤八年的误工费60万;

  9、赔偿申请人的儿子的心理治疗费用20万。

  所申请的各项赔偿项目共计人民币15321805.84 元。

  事实与理由:

  赔偿请求人自2006年8月9日以来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错误追诉,遭受刑事拘留、逮捕、四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曾被移送死刑复核程序,长期遭受可能被随时执行死刑的精神折磨,直到2014年8月22日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当庭释放,历时八年,共计2936天。

  八年审理最终证明指控赔偿请求人的证据无一成立,平潭县公安局为了破案立功,采取的违法侦讯手段数量之多,违法程度之恶劣,对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侵害之严重前所未见、令人发指:(1)以昼夜熬审、吊打、抓捕亲属相威胁获取认罪口供;(2)将审讯录像中刑讯逼供内容剪辑,送至公安部鉴定时调换检材,骗取影像完整鉴定;(3)非法控制律师会见,钳制律师与赔偿请求人谈话内容,强行录制会见录像作为有罪证据;(4)隐匿重要证人房东陈炎娇的证人证言;(5)现场勘查、送检鉴定中伪造证据,关键性检材“水”无中生有,关键性质谱图反复三次出现“一图两用”;(6)隐匿关键性证据质谱图长达5年时间,至今仍有大量与可疑毒物“毒鼠强”相关的质谱图被隐匿。(7)错误拘留赔偿请求人之后,在案发地、在新闻媒体上大规模宣传案件告破,导致亡者家属聚集冲击赔偿请求人的住所,肆意砸毁、焚烧赔偿请求人家中财物。但是对赔偿请求人亲属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报警置若罔闻,不出警、不作为。赔偿请求人的父亲因家中噩运不断,家人安全朝夕不保,四个月后病倒去世;(9)没有任何新证据,报复性地将无罪释放刚刚10天的赔偿请求人再次列为犯罪嫌疑人。平潭县公安局相关责任人员办错案之荒唐、办假案之恶劣,难以一一历数!他们的行为令公安机关的公信力蒙羞,让请求人沉冤八年,被判死刑执行四次,更耽误了查清真相的最佳时机,令死者难以瞑目,致使赔偿请求人至今还在承受无端的怀疑,名誉无法恢复,生活无法正常。

  办理该案的检察机关及两级法院,特别是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公安机关的违法侦讯行为视而不见、对赔偿请求人及辩护律师对于刑讯逼供及证据造假的血泪控诉充耳不闻,三次判决赔偿请求人死刑立即执行。特别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死刑并发回重审,福州市中级法院并没有因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发回重审而引发自省,反而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无理固守错误,重复做出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福州中院的行为对赔偿请求人的身体、精神、生活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第一,福州中院恶意破坏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纵容了平潭公安的违法侦讯行为,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监督失效,是案件之所以积重难返,久拖不决,最终绵延八年之久的肇始根源。漫长、无休止地带“工字铐”羁押,导致赔偿请求人身体活动长年受限,甚至生活都无法完全自理。赔偿请求人被羁押之前为出国打工进行的医院体检显示身体健康,但是八年羁押后,赔偿请求人的肌体功能已经严重退化,年仅38岁就已患上常人60岁才会患的不可逆转的脊柱钙化病。经医院诊断,赔偿请求人无罪释放时疾病缠身,身患肌肉萎缩、反流性食管炎、失眠、偏头痛、前列腺肥大、胆囊多发息肉、腰椎间隙狭窄、胃溃疡、浅表性胃炎。经法医鉴定,赔偿请求人的身体损伤已达到8级伤残的程度;第二,福州中院三次判决赔偿请求人死刑,每一次都在加剧对赔偿请求人的侵害,导致赔偿请求人患上严重的创伤性应激精神障碍、抑郁症,至今无法痊愈;第三,福州中院固守错误、三判死刑的结果,不断加深念氏家族与亡者家族之间的误解和矛盾,导致亡者亲属从一开始的冷静旁听,逐渐升级到开庭前对赔偿请求人的亲属和辩护律师大打出手,赔偿请求人至今有家不能回,无法恢复正常生活。第四,2008年一判死刑,2009年二判死刑,2011年三判死刑,在这三次审理中,福州中院只要抓住任何一次审理机会,查明真相纠正错案,法律程序就可以提前终结,赔偿请求人不会被漫长羁押致残,赔偿请求人的母亲不会死不瞑目,母子二人不会连最后一面也无法相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错误维持死刑判决移送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即作出不核准决定。但是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拖延,赔偿请求人直到2011年4月才被告知不核准结果。2010年4月-2011年4月整整一年时间,赔偿请求人承受着随时被执行死刑的非人折磨,造成的精神创伤至今难以恢复。

  赔偿请求人所经历的八年羁押,穷尽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所有法律程序: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发回重审二审、死刑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加上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六次延长审理期限。赔偿请求人在鬼门关上往返数个来回,被执行死刑的阴影始终笼罩其上,八年之后虽然重获自由,但赔偿请求人的父母双亲因冤案的打击在折返不断的司法程序中先后故去,天人永隔的巨大遗憾永难弥补;赔偿请求人身心崩溃,精神严重创伤,需要漫长而艰难的治疗;年幼的孩子难以抹去多年来流言及歧视形成的阴影;赔偿请求人的姐姐念建兰为解救赔偿请求人,四处奔走呼告,丧失了平静的工作、生活,甚至放弃了婚姻;其他亲属们为了应付八年来十余次法院庭审开支、申诉开支而四处举债,家庭经济陷于瘫痪。亡者家属砸坏了赔偿请求人的祖屋,赔偿请求人的全家人无家可归,在外租房居住长达八年,直到今天,祖屋仍还在尘土和灰烬之中,无力修复。

  鉴于赔偿请求人及其亲属因刑事错案、假案遭受巨大的伤害,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福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并提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法医鉴定意见、申冤费用开支凭据、祖屋被砸毁的照片等证据作为支持。2015年2月15日,福州中院作出的赔偿决定,支付赔偿请求人113万余元。该赔偿决定书是一份罔顾事实、违背法律、违反法律程序的决定。第一,其赔付结果与赔偿请求人所遭受的身体伤害、精神损害、经济损失的客观事实存在巨大悬殊。这一赔偿决定与国家赔偿法赔偿损害,抚慰创伤的宗旨背道而驰,不仅不是赔偿反而是对赔偿请求人的二次伤害!第二,福州中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衡量仅仅考虑了长期羁押、四判死刑的结果,其被错误移送死刑复核,且死刑复核结果因人为原因拖延超过半年的情节被完全忽略。其他冤假错案中被夺去生命的人,遭受的是瞬间痛苦,其家属遭受最大的打击也是确定的。但是赔偿请求人遭遇的是无休止的、绝望的精神折磨,随时可能到来的死刑执行令人惊恐而不知所终!生命被剥夺之痛,与赔偿请求人日复一日遭受如此非人折磨之痛,与赔偿请求人无端蒙冤遭逢丧亲之痛,是完全不同性质的精神痛苦,本不具有可比性,如果非要与类比,只有“生不如死”一个结论。以赔偿请求人生命未被剥夺仅仅是为了少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借口,是极不科学,也极不人道的!第三,赔偿请求人因长期羁押致残,与错拘分不开,与错捕分不开,与错判四次死刑分不开,福州中院拒绝赔付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项目是推诿责任之举;第四,从现实结果上看,赔偿请求人亲属为申冤所借的外债至今尚有126万及利息未还清,113万的赔偿款赔偿请求人及其亲属仅仅清偿外债尚且不足,遑论实现对赔偿请求人本人身体伤害、精神创伤进行弥补和抚慰!这样的赔偿结果,对于赔偿请求人于事无补!

  赔偿请求人对福州中院的赔偿决定不服,特此提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此 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

  年 月 日

  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刑终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法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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