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南京“虐童”案有最新进展,南京市检察院官方微博称: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12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一旦被诉养母最高领刑3年
南京公安官方微博“平安南京”昨日中午也发布通报说,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刑事拘留了男童的养母。通报称,经南京警方连续工作,现已查明3月31日17时许,男童施某某因未完成其养母李某某布置的课外作业,遭到李某某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及脚踩,致使施某某双手、双脚、背部大面积出现红肿痕迹。经法医初步鉴定,施某某构成轻伤。根据前期大量的调查取证,4月5日凌晨1时许,警方对涉嫌故意伤害的李某某(女,50岁)依法刑事拘留。目前,经过警方协调,男童已被其亲生父母暂带回老家抚养。相关工作仍在进行当中,具体细节会根据进展情况适时发布。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适用拘留而提请批捕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记者从浦口检察院了解到,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之中。
一直关注此案的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建明告诉记者,《刑法》规定,轻伤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伤害则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南京警方公布的消息,经法医初步鉴定,孩子构成轻伤,也就意味着,养母即使被判刑量刑将少于3年。
养母会不会被撤销监护权
提请批捕启动,南京检方是否一定会批捕呢?
李建明认为,“不是有罪就一定要批捕,比如害怕当事人逃跑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可以作出批捕决定,本案中没有这类因素,应该作出不批捕决定,但是不批捕不代表不起诉,检察机关依旧可以依法提起公诉。”可验证的案例是2012年发生的温岭虐童案,尽管舆论一片声讨,但被告人颜某最终仅被行拘15天。“无论社会影响多么坏,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必须根据犯罪情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
心理学家反对孩子再回到养母身边。南京心理危机干预中心主任张纯是为数不多与男童谈过话的心理专家,他告诉记者,孩子只有两个要求,一是要妈妈,二是要上学。但是他认为,孩子“找妈妈”是心理学上的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即指犯罪的被害者对于犯罪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与养父母和亲生父母接触后,张纯坚决反对把孩子重新送回他们身边。他认为,养母或许患有冲动控制障碍症,孩子不适合再回到这样危险的家庭,而亲生父母不顾孩子的情绪,带着孩子去派出所求情,说明他们没有能力给孩子保护。“当父母无法保护孩子的时候,‘最大的家长’政府不能撒手!”
有舆论认为,养母应当被撤销监护权。但一位长期从事儿童福利事业的民政部门人士告诉记者,国家的福利机构是用来托底的,儿童福利院成长环境缺乏家庭、父母、亲戚等正常的人际关系,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整体是不利的。“不管国家福利有多健全,保障措施多到位,家庭永远都是孩子最好的、最安全的成长港湾。”一旦遇到不适合孩子成长的环境,比如家庭暴力、经济困难、突发变故等情况,需要变更监护人的,另一个健康的家庭是首选。具体到这例特殊的亲属领养案,如果孩子养母被剥夺监护权,那么首先要评估其亲生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意愿,如果亲身父母不具备抚养能力,民政部门才应代表国家,履行监护权,确保孩子的正常生活无虞。如果养母没有被剥夺抚养权,那么司法、教育和民政部门也应定期跟踪评估其家庭,有无再虐待现象的发生。
保护孩子永远是第一位的
记者了解到,司法机关、妇联、区民政等单位和公益组织第一时间带着儿童保护领域的心理专家与孩子接触,在调查案情的同时,始终尽最大努力保护孩子。
省妇联权益部部长康莉态度鲜明:对家庭暴力要“零容忍”。“家暴并非仅仅是家务事,不管是出于爱还是其他的什么原因,都不能以爱的名义伤害孩子,一旦伤害就要通过法律途径依法处理。”
曾审理过南京饿死女童案和父亲杀女案的南京中院少年庭庭长周侃认为,“父母应该意识到,子女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而是独立的生命体,其人身权利应受到国家法律监督。父母在管教子女的过程中,模糊正当惩戒子女和侵害子女人身权利之间的界限,酿成悲剧的不在少数,不容忽视,应当引起社会关注。”
为杜绝虐童惨剧再次发生,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莉给出了三点意见。首先,早预防,即建立预防机制。比如妇产科医院为准父母提供育儿资料,学校、社区向家长提供教育方法、儿童心理特征方面的讲座,教育部门培训教师识别儿童被虐后的特征。其次,早报告,即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医生、老师、邻居等工作、生活中发现未成年人有不合理的外伤,疑似为掩饰外伤的不符合季节的着装、惧怕成年人等特征后,应立即报告。最后,早干预,即建立政府干预和志愿者帮助相结合的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重视虐童问题,立刻着手调查,必要时邀请社工、心理专家介入,分情况科学处理虐童。
相关部门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无不呼吁社会各界不要过度关注本案。前述民政人士认为,为了孩子,这件案子的信息披露和新闻报道,应该“打上马赛克”,别让已经开始懂事的孩子再次受到伤害!媒体在合理报道的同时,应当适度保护当事人信息,更不应当直接采访未成年人。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