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的男孩马小小被养母带往北京,并送往其16岁的哥哥处一起打工,不料其因想回家乡遇阻而跳河自杀。养母向马小小哥哥索赔20万元,记者今日获悉,法院驳回了其诉请。
男孩马小小刚出生便被马女士收养。因成绩不好不想读书,被养母于2013年7月带到北京,并送往其哥哥袁某处。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马小小与袁某系同胞亲兄弟,马小小到袁某所在的位于海淀区的某饭店一起打工并共同居住,马女士与其女儿另行居住在本市大兴区。
2013年10月6日,因马女士不同意马小小回家,经他人劝解未果,马小小跳河身亡。
袁某与马小小的生母王某出庭作证表示,马小小说要回去上学,与马女士发生争执,马女士曾让人劝说马小小不要回家,后马小小两次跳河,第一次被人拦住,第二次溺亡。
马女士在北京市海淀区分局询问笔录中表示,马小小就是想回家,才跳河自杀的。 马女士认为将马小小委托给袁某代为监护,双方形成委托监护关系,袁某依法应承担监护义务,故要求袁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法院判决 驳回养母的起诉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小小跳河自杀时年仅14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马女士是马小小的法定监护人,负有法定监护义务。
对于马女士主张的委托监护问题,现行法律虽然赋予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给他人的权利,并规定了受托人未尽监护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但受托人在无过错的情形下不承担责任,后果应由监护人承担。
马女士虽称将监护职责委托给袁某,但是袁某予以否认,马女士证人与其存在利害关系,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对此法院不予采信。
同时,事发时袁某年仅17岁,系未成年人,亦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监护能力,马女士不应将监护职责委托给袁某。
在马小小年仅14周岁、尚未满16周岁的情况下,马女士将他送往饭店打工,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对此存在过错;且马女士作为法定监护人,将其带到北京后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马小小自杀身亡。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马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