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村民身份证 冒他人之名在信用社贷款45万元

2015年04月23日 10:21   来源:检察日报    

郭山泽/漫画

  骗取村民的身份证,冒他人之名在当地信用社贷款45万元。近日,经河南省汝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李东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李富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各执一词,贷款事实难辨

  2013年2月1日,河南省汝南县农村信用社对全县乡镇营业所进行账目检查。在检查韩庄乡营业所时,核查人员发现2007年有9笔限期3年、金额为5万元的贷款,本息至今未还。经询问,经手的信贷员李富伟坦言贷款人与贷款付出凭证上的领款人不是同一人。

  为了查清事实、追踪贷款去向,检查人员立即向县联社汇报情况。据信贷员李富伟交代,该贷款人是本村治安主任李东升,但是贷款付出凭证上的领款人却不是他的名字。账目检查人员立即找到李东升,他当即承认是自己的贷款,并写下还款承诺书。可是拖了两三个月,李东升不但没还一分钱,人也失踪了!信用社立即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

  办案人员传唤李东升,他却否认贷款是自己所为,一口咬定该笔贷款归属于信贷员李富伟。李东升接下来的一番话更让侦查人员陷入迷雾:2007年的一天,李东升到乡里开会遇见李富伟,李富伟让他找几个身份证说自己急用,正巧当时李东升持有本村村民准备换新的一代身份证。基于信任,他就把身份证交给李富伟,并帮助李富伟填写了几张贷款的单据,所以这些贷款确实不是他贷的,而是李富伟贷的。至于此前为何承认是自己贷款并签写承诺书,他说是因为李富伟害怕影响工作才让自己撒谎。

  而当办案民警找到李富伟询问情况时,李富伟矢口否认,并坚持说是李东升贷的款。

  笔迹鉴定,真相浮出水面

  案件移送到汝南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发现贷款付出凭证共9张,每一张均有贷款人签名。但是经调查,这9个人根本不知道有贷款这回事,签名也不是他们所为。

  办案检察官经过认真研究,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经过笔迹鉴定,贷款凭证上的名字均是李东升所写。在证据面前,李东升再也无话可说了。他利用保管村民准备换新的一代身份证,骗取了信用社的贷款。

  根据农村信用社规定,谁在贷款付出凭证上签字,谁就是领款人,也就是真正的贷款人,签字人必须与领款人一致。信贷员应当核实签名人员、身份证基本信息与贷款人员的一致性,李富伟没有认真审查核实,最终导致本案的发生。经过侦查核实,李富伟还有另2笔贷款没有认真核实,属于违法发放贷款行为,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按照刑法规定,李富伟已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随后,检察机关以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对李东升、李富伟提起公诉。

  法院一审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李东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李富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重在防范,检察官提出建议

  农村信用社贷款项目近年来成为一些不法信贷员弄虚作假、大肆侵占信用社资金的谋利手段。近两年,河南省汝南县检察院移送审查此类案件5件、涉案人员6人,涉及职务侵占、货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等罪名,累计造成信用社资金损失200多万元,使国家集体遭受严重损失。

  通过办理此类案件,检察官发现:信贷员往往会虚构农村信贷户,利用其身份证明等骗取信用社资金;或者与社会其他人员相互勾结,在放贷过程中不严格审核,甚至故意放水,在没有提供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予以通过,从而导致信贷资金到期无法追回。

  为防范此类案件再次发生,办案检察官建议:加强对信用社信贷员权力的监管。按照信用社资金放贷管理制度,放贷前、放贷中、放贷后加强审核和管理,并分别由不同部门完成,彼此监督制约;对信贷账目定期检查,信用总社应对营业点放贷、归还情况每月核查一次,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相关问题;对信贷员的个人财产和工资情况登记备案,彻底打消其“坐几年牢后仍然能享用赃款”的想法。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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