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原创作者状告“自媒体”侵权胜诉获赔

2015年04月24日 22:2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周潇男

  广西柳州一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盗用了4幅摄影作品,原作者梁某某获悉后将其告上法庭。4月24日,法院一审宣判原告胜诉。

  原告梁某某称,2014年10月25日,其授权给柳州一自媒体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自己拍摄的4幅摄影作品,并署上全名。两天后,梁发现,柳州另一自媒体公众号将这篇文章简单修改后发布,并将他的4幅作品上的署名水印剪切,以自己微信号的水印代之。

  次日,梁联系该微信号相关人员李先生,要求其在微信发布致歉声明,并给予500元/张照片的侵权赔偿。但对方以“本平台转载该内容之前,还有其他平台转载了这条信息,各平台在转载时均没有注明不许转载的版权相关说明”为由,仅答应如果核实作品为梁所有,就删除相关内容,口头致歉,每张照片给予20元使用稿酬。

  事后,双方就赔偿及致歉等方面协商不下,为维护自身权益,梁将经营该微信号的柳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2.2万元。

  3月17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梁的代理律师认为,梁拍摄的4张涉案照片,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删改照片水印并转发到平台上,侵犯了梁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作品网络传播权。

  被告方代理律师则表示,其公司的微信平台上已删除该条微信,目前无涉案照片,不存在侵权。而相应的赔偿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并指出虽然原告方提供了照片原件,但并不能证明一定就是梁拍摄。此外,即使该公司造成侵权,原告方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被告方无法接受。

  法庭经审理查明,涉案中的四张照片确实为梁创作。某科技公司侵犯了梁某某对涉案四幅照片所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柳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梁某某赔偿人民币2800元;被告柳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媒体和自己的微信公众平台刊登向原告梁某某道歉的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宣判后,原告梁某表示,其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打官司绝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替自己讨一个公道。此举是为了向微信公众号随意转载的“拿来主义”说不。法院判决对方侵权,其判决意义大于赔偿金额。被告方代理律师称,需与当事方商议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近两年来,随着微信公众号数量日益增多,“自媒体”在使用图片时,习惯上网寻找免费素材,造成公众号抄袭成风,原创者维权陷入困局。据悉,该案是柳州首例“自媒体”著作权纠纷案。

  日前,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先获取授权,并对转载内容支付报酬。这一条规则从理论上打破了中国网媒现有的生态模式,不经授权、免费转载的美好时代已经过去,或将颠覆中国网媒现有的生态模式。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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