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审查变立案登记 有啥区别?
据了解,在现行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证据等。
在实践中,受制于普通公民对法律程序的认识水平,再加上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立案审查制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挡在了门外。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诉讼起点不同: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之时;立案条件不同: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提交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表示,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是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这在客观上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能够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如何做到有案必立 有诉必理?
法律专家介绍说,立案是诉讼的起点,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目的是通过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确保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立案登记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河北:加强组织领导 及时汇报沟通
全省法院主要负责同志要把推行立案登记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安排落实、亲自检查督促,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及时向党委、党委政法委汇报会议要求,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立案登记制改革重要指示、孟建柱书记重要批示,帮助解决立案登记制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公安、检察、司法各政法部门,动员律师、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支持法院工作并做好工作衔接配合,为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创造良好环境。积极协调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组织,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化解矛盾的格局。
河北:多举措提升服务水平 完善配套机制
全面开展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按照最高法院要求,加快构建诉讼服务大厅、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及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三位一体”的综合诉讼服务平台。健全完善诉讼引导、诉前调解、法律宣传、受理申请、查询咨询、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各项功能,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探索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到诉讼服务大厅值班,协助法院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大力推进“一乡(镇)一法庭”、“法官进社区”建设,把纠纷解决在诉前,减少立案数量,减轻审判执行压力,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稳妥推进。加强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树立“一盘棋”意识,形成工作合力,对立案庭登记立案后移送的案件,相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不得随意以起诉材料不齐全、诉讼证据有缺失或者案件难以审理执行等为由退回立案部门。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大力推行远程视频接访,有效维护信访秩序及立案登记秩序,为立案登记制改革提供良好环境。
河北:全面清理不符“土政策”
各市中级法院在5月1日之前对本地法院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立案登记制要求的“土政策”、“土规定”,立即进行全面清理和废止。因工作不到位、应对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被最高法院检查组通报的,一律追究法院“一把手”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当事人向省法院投诉或者通过院长信箱、大法官“留言”等途径反映下级法院该立不立、故意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在全省法院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
法律专家表示,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也就是一审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请的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在阐明立案登记范围的同时,意见也明确了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包括:
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