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呕吐死案”再审目击者出庭 涉事民警免刑罚

2015年05月14日 07:30   来源:京华时报   

于钢峰生前全家福照片(网络截图)

于钢峰的母亲和小儿子捧着其遗像流泪不止。京华时报记者钱卫华摄

  2011年,33岁的于钢峰被河南省项城市警方带走三天后,死于公安局刑警大队办公室。警方称其突发急病“呕吐死”。2013年12月,3名民警被河南项城市法院判决构成滥用职权罪,但鉴于三人有自首情节、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后因于钢峰家属及其代理律师向多部门提出申诉,周口市中级法院指定西华县法院再审此案。昨天,此案在河南省西华县法院开庭审理,于钢峰的父母参加庭审。当时看到于钢峰被殴打的目击者出庭作证。

  涉事三民警免予刑事处罚

  于钢峰出生于1978年,是河南省郸城县人,在郑州做水果生意。2011年10月23日,于钢峰被河南项城市公安局民警带走,警方称其涉嫌盗窃一辆面包车。3天后,于钢峰死于公安局刑警大队办公室内。警方向于钢峰的家属通报死因称,“于钢峰于2011年10月26日凌晨突发急病、口吐白沫呕吐而死。”

  2013年10月9日,项城市检察院对项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张向华、刑侦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马良冀、刑侦大队一中队侦查员刘威力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并随后提起公诉。同年12月15日,项城市法院作出判决。

  项城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张向华、马良冀、刘威力在侦查于钢峰涉嫌盗窃犯罪时,对于钢峰违法超时传唤、违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以至于钢峰在2011年10月26日凌晨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于钢峰系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法院认为,三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三人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

  因违反诉讼程序启动再审

  据代理此案的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元介绍,最高法于2013年将此案交办给河南省高院,河南省高院此后将该案转交给检察院。项城市检察院于2013年10月立案,随后3名嫌疑人投案自首。项城市法院定于2013年12月20日开庭审理此案。刘文元称,他此前接到项城法院的电话,表示要提前到本月15日开庭,但他表明15日有其他安排,最后法官同意仍于20日开庭审理。

  刘文元告诉记者,2013年12月16日于钢峰的父亲到项城法院送材料,但却被告知该案已经开过庭了,相关材料无法采用。第二天于钢峰的父亲被告知去法院拿判决书。“由于我们没有参加,起诉书上也没有我们的名字。”

  刘文元表示,按照规定,如果宣布开庭时间,应该提前3天进行通知,因此项城法院12日告诉律师更改开庭时间最早也要16日开庭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他认为这是严重违法的审判。同时,项城市法院未通知他们开庭就审结此案,也属于严重违法,刘文元和于钢峰的家属向检察院申请提起抗诉,并向多部门控告项城市法院阻碍律师参与诉讼,同时提出申诉。

  检察院未做回复,项城市法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再审的决定。在再审决定书中,项城法院称,“本院院长发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经提交项城市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未能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庭审时间,程序违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

  决定再审之后,项城市法院经与被害人于钢峰的代理律师沟通,申请由周口市中级法院指定再审法院。最终,周口市中级法院指定西华县法院再审此案。

  庭审现场

  检方使用“旧版”公诉书遭质疑

  昨天上午9点,庭审开始。高高胖胖的张向华、身材瘦小的马良冀以及身材高大的刘威力先后走进法庭,距离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1年多后,他们3人再次站到法庭上接受审理。庭审过程中,他们和辩护人都极少提出异议。其中,张向华和马良冀对被害人于钢峰代理律师张雨的询问,基本给予正面回复,极少处以“时间太久记不清楚”来回答,而刘威力几乎都以“记不清楚了、想不起来了”来回答张雨律师的问题。

  和他们相反,张雨和另一名代理律师刘文元一直在提出异议。开庭不久,他们便申请“检察员回避”,并对西华检察院依然使用项城检察院的“旧版”起诉书提出异议。

  “周口中级法院指定函指定西华法院审理此案,这种管辖发生变更的情况下,表明西华检察院有完全的起诉权,他们应该提出自己的起诉书,而不是使用原来项城检察院的起诉书。”张雨说。

  律师提出的异议,最终被法官当庭驳回。法官表示,按照规定,再审案件检方可以不变更起诉书。同时,检方回避的申请也未得到法庭的支持。

  被告人称局长指示“监视居住”

  “是周局长给办理的监视居住。”庭审调查过程中,张向华承认自己存在“超时”的问题,也未按规定执行监视居住,他称这是为方便让于钢峰在刑警队里“监视居住”。他还表示,“监视居住”期间于钢峰一直戴着手铐,也有脚镣。但他强调称,这些他都是受周局长指示而执行的。此外,张雨还询问张向华“周局长是否曾派来巡防队员,对于钢峰进行监视居住?”张向华承认确有其事。

  马良冀则表示,认为自己不是主办民警,仅参与过两次看管于钢峰,由于是张向华和刘威力两人去向周局长汇报的案件情况,所以他并不了解周局长的指示内容。出生于1983年的刘威力说,他记得是和张向华一起向局长汇报案情,不过半途他就离开了,对于汇报内容以及周局长的指示“想不起来了”。

  周局长即时任项城市公安局局长周运杰,案发后调任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局长。“正因为周运杰作出对于钢峰监视居住的决定,并调来10名巡防队员对其进行监视居住,才有后来于钢峰的死亡,所以我们要追加周运杰为被告人。”刘文元说。

  庭审焦点

  1于钢峰是否曾遭受“刑讯逼供”?

  证人出庭称死者曾遭“刑讯逼供”

  于钢峰的代理律师刘文元和张雨认为于钢峰曾遭刑讯逼供,并申请证人王永出庭作证。王永和于钢峰一起参与盗窃面包车,被判刑并于去年10月服完刑。

  “是我带着张向华他们一共4个人抓的于钢峰。”王永回忆说,2011年10月22日他被抓后,于23日带着民警抓到了于钢峰。“我们俩以前不熟悉,就见过两次面,就为了这车的事我们才认识的。”王永说,他也遭到了刑讯逼供,“看我的牙,被打掉了两颗,还有一颗门牙松动了,我身上有很多电击留下的痕迹。”王永先是指着自己的门牙,然后又撩开衣袖展示他的伤情。

  王永说,自己两次目击于钢峰被打。第一次是他录完口供后,去于钢峰所在的审讯室签字。他看到于钢峰身上全是脚印,还有人正往于钢峰身上踢。王永说,他是在另一间审讯室做的笔录,当时负责看守他的民警还指着被打的于钢峰对他说:“看见没有,要是不交代,你也是这个下场。”王永说,第二次见到于钢峰,是在一家宾馆,“当时他们带我往外走,要去看守所,我经过一间屋子时,看到于钢峰一动不动。”王永说,于钢峰当时的姿势是正常人“无法做出来的姿势”,他认为于钢峰当时应该是已经昏迷了。

  “你还记得对于钢峰刑讯逼供的人是谁吗?”张雨律师问。王永说“记得”,然后指向在被告人席位坐着的张向华、马良冀和刘威力3名被告人。

  为了证明于钢峰曾遭受“刑讯逼供”,张雨律师在法庭上出示了于钢峰的伤情照片。“这些伤情是怎么造成的?”张雨说,通过照片可以看到死者全身上下伤痕累累,四根肋骨齐刷刷骨折;双小腿有密密麻麻的小伤口,从形状来看如锥刺,怀疑受到电击导致;右脚有伤口一处,疑似电流斑;腹部凹陷,怀疑多时未进食。

  三被告人否认对死者“刑讯逼供”

  对于王永的证词,张向华、马良冀和刘威力均表示,未对于钢峰实行刑讯逼供。三人的辩护律师认为王永证词虚假,理由是认为王永曾是于钢峰的同伙,而且此前曾有前科,因此证言不可信,而且“常识都可以判断,审讯不可能让同伙见到面,怎么会出现做完笔录要到另一间审讯室签字?”

  张向华供述称,在对于钢峰实施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过程中,未按照监视居住的地点进行执行,他本人作为刑侦大队的副大队长,存在违规办案的问题,涉嫌失职渎职。当时虽然明知“执行地点应该在莲花宾馆、执行人为北关派出所”,但为了“办案方便”,实际执行地点就在刑侦大队办公室、执行人是办案的干警和巡防队员。

  马良冀供述称,他询问过于钢峰两次,询问时让其坐在讯问椅上,但讯问结束之后就让他坐在沙发上休息,未对于钢峰进行肉刑和变相肉刑。对于监视居住的执行地改成一中队的办公室,执行人为民警和巡防队员,他知道这样不符合规定。

  刘威力供述称,在10月23日看管期间,于钢峰犯了毒瘾,一直要烟抽,夜里于钢峰躺在长椅上休息,在指认现场时于钢峰戴了手铐,讯问时坐在讯问椅上,大家未打于钢峰及变相的刑讯逼供。

  对于于钢峰身体上如锥刺的小伤口以及肋骨骨折,辩护人认为不是电击造成的,而是后来抢救时造成的。出庭作证的120急救医生当庭表示,他觉得自己没有造成这种伤害,但也不排除这种可能。120急救医生的回答中未提及于钢峰身上的小伤口。

  2于钢峰到底是怎么死的?

  证人当庭回忆于钢峰死亡经过

  于钢峰到底是怎么死的,是昨天庭审中双方辩论的另一个焦点。

  对于于钢峰的死因,其代理律师张雨认为其是因为久坐。出庭作证的一名证人回忆了于钢峰死亡的过程。此前,他还曾出具过一份证言,称2011年10月25日晚上11点40分左右,于钢峰说想拉肚子,他就和一名巡防队员带着于钢峰去了厕所,一进厕所于钢峰开始吐。三四分钟后,回到办公室的于钢峰坐在地上开始吐白沫,“头一歪就倒地了”。他立即向张向华汇报,张向华打120急救电话,领导表示要全力抢救。120急救医生来了后进行抢救,但是还没到医院就不行了。不过,随后出庭作证的当事120急救医生表示,他到达现场时,于钢峰已经死亡。

  律师张雨说,出庭的鉴定人员明确表示,于钢峰的头发中检测出单乙酰吗啡和吗啡成分,而其体内并无发现,于钢峰的身体状况一直很健康,我们不去考虑他头发上如何检出的这些成分,但是退一步说,就算他是吸毒的,此前没有任何问题,为何在询问后就引起“血栓”而死亡?

  不排除于钢峰“吸毒死”的可能

  对于于钢峰的死因,尸检报告显示,于钢峰系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死者头发中检测出单乙酰吗啡和吗啡成分,提示其长期吸食吗啡类毒品。另外,死者双手腕见环形分布皮肤损伤,结合案情分析,符合佩戴手铐所致。双踝关节上方见环形分布皮肤暗红色变,符合与环形物体接触所致,同时检见死者双小腿及双足轻度浮肿,不排除其双下肢曾较长时间处于限制活动状态。

  “限制双下肢活动及血液高凝状态,可以引起下肢深部静脉血栓形成,脱落后可随血液栓塞肺动脉。”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员表示,除了双下肢活动受限可导致这种情况外,吸毒史也是可能造成这种情况的高危原因。此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于钢峰的死亡不排除“吸毒死”的可能。被告人刘威力的辩护律师说,被告人未对于钢峰实施过刑讯逼供,所以尸检报告的结论正好印证了他的死亡和吸毒有关。

  “呕吐死”案时间轴

  ◎2011年10月23日于钢峰被河南项城市公安局公安人员带走,随后死于公安局刑警大队办公室。警方坚称于钢峰因突发疾病,口吐白沫“呕吐而死”。

  ◎2012年3月23日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于钢峰尸体进行了解剖。

  ◎2012年5月10日项城市公安局接到尸检报告。

  ◎2013年10月9日项城市检察院对项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张向华、刑侦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马良冀、刑侦大队一中队侦查员刘威力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并随后提起公诉。

  ◎2013年12月15日3名民警被河南省项城市法院判决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均被免予刑事处罚。

  ◎2014年1月2日项城市法院认为,此案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并作出再审决定。

  ◎2015年5月13日河南省西华县法院开庭再审此案。

  对话

  于钢峰小儿子小于

  “我太想爸爸了”

  于钢峰生前在郑州打工,也做水果生意,他有两个儿子,小儿子小于今年14岁。于钢峰出事的时候,小于只有10岁。本来哥俩跟随父母都在郑州生活,但在爸爸于钢峰出事后,两个孩子都回到老家,跟随爷爷奶奶生活。于根生老两口到处喊冤的时候,因为不识字,就带着已经上学认字的孙子一起跑,这使得本来学习成绩优异的哥俩现在成绩一落千丈。小于抱着于钢峰的遗像,说“我太想爸爸了”。

  京华时报:以前和爸爸妈妈一起在郑州?

  小于:是的。还有哥哥,哥哥比我大一岁。

  京华时报:以前爸爸经常陪你们玩吗?

  小于:他经常陪着我和哥哥玩,我们喜欢和他一起玩。

  京华时报:爸爸平时怎么照顾你和哥哥?

  小于:爸爸经常给我买我喜欢吃的东西。(奶奶在一旁插话说,这小子挑食得很,他爸爸不但不说他,还净给他买他爱吃的。)

  京华时报:你现在和哥哥跟着爷爷奶奶在老家过得习惯吗?

  小于:也习惯。但是最想和原来那样生活,希望和爸爸妈妈在一起。

  于钢峰父亲于根生

  “我不相信儿子吸毒”

  今年63岁的于根生和老伴朱四妮在儿子于钢峰死亡后一直在喊冤。他告诉记者,于钢峰是其长子,性格开朗,身体健康,无心脏病,无高血压,无任何遗传性疾病。30岁出头的年纪,正是“壮劳力”,事发前于钢峰从打工的郑州回到老家,就是想帮着老两口种麦子。

  京华时报:庭审时提到于钢峰吸毒,他吸毒吗?

  于根生:我儿子不吸毒。他1.75米,体重85公斤,这么胖的人怎么可能是吸毒的人?吸毒的人不是这样的,是黄瘦黄痩的。我儿子平时忙着养家糊口,养两个孩子,怎么可能吸毒?

  京华时报:你认可尸检报告吗?

  于根生:不认可,他们没有说我儿子身上的伤是怎么来的,还说尸检时没看到身上有伤。今天来出庭作证的两个鉴定人员中,有一个不是当时的法医。尸检时我全程在场,所以我认识。

  京华时报:这几年一直给儿子申诉,遇到困扰吗?

  于根生:遇到了很多,还被拘留。但是我们老两口在坚持,自己的儿子没了,我们再不坚持,谁来替他讨公道?这几年我们借了20多万元,到处跑喊冤,车票都一大摞高了。

  京华时报:你们的收入靠什么?

  于根生:有几亩地,一年收入就三四千元。

  专家说法

  再审沿用原审起诉书不合规定

  周口市中级法院指定西华县法院再审后,案件起诉书未做变化,依然用项城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称,既然再审案件被指定法院审理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等,再审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机关必须是对应再审法院管辖的检察机关。

  也就是说,案件原公诉机关为甲,再审法院为乙,那么出庭支持公诉的应当是对应乙法院的检察院。

  洪道德解释,就本案而言,出庭支持公诉的即便是西华县检察院,那么检察机关再出庭支持公诉时所用的起诉书也应当是西华县检察院的。“西华县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履行的是西华县检察院的职责,应当用西华县检察院的起诉书,不能拿着另一家检察院的起诉书出庭支持公诉。”

  “如果认为原审检察院的起诉书没有问题,可以照用,但也要更换起诉书的抬头。”洪道德称。

  京华时报记者 钱卫华 刘甲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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